楼顶漏水产生的维修费,顶楼住户可向其他住户追偿。1、楼顶属于全体业主共有;2、全体业主应共同承担维修费;3、顶楼住户垫付后可追偿。楼顶作为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其维护责任应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
一、案例背景
老董居住在某小区顶层,该幢楼共有16户住户。由于楼房年久失修,老董家中开始出现房顶漏水现象。初期,老董自行维修,但近年来漏水问题加剧,迫使他在2023年4月通知楼下住户后进行全面维修,花费一万余元。在老董向楼下住户追偿维修费时,住户老赵提出异议,并未能达成一致,老董遂诉至法院,要求老赵承担3000余元维修费。
二、法院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屋顶为共有部分,涉及全体业主共同利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楼顶属于共有部分,全体业主应共同维护并承担费用。老董先行垫付维修费用,有权向其他业主追偿。最终,法院判决老赵支付老董710元维修费。老赵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法律解释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种特殊的不动产所有权形态,包括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四、共有部分的费用分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专有部分面积比例确定。屋顶作为共有部分,其维修费用应由全体业主按比例分担,不得由顶楼业主单独承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一款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三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
(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
(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丁传明律师推荐
丁传明律师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领域有非常丰富的经验,诉讼胜诉率高。丁传明律师,毕业于中国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在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从业期间,代理了大量民商事案件,具有丰富的诉讼案件代理经验及非诉案件处理经验,擅长领域主要包括:劳动仲裁、工伤理赔、公司法、婚姻家事、侵权、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医疗纠纷、刑事辩护、强制执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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