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家具交付验收后发现质量问题仍可维权。 2、合同约定和法定检验期的重要性。 3、合理检验期限及质量瑕疵责任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即使在验收签字后,如果在合理期限内发现质量问题,买受人仍可追究出卖人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尤其是当家具材质等隐性问题难以在短时间内全面检验时,法律仍保护买受人的权益。
一、案情简介
2019年4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软装定购合同,委托乙公司设计、定制胡桃木家具。同年7月,乙公司按期运送并安装家具,甲公司员工验收并签字确认。2021年3月,甲公司经鉴定发现部分家具材质并非胡桃木,遂要求乙公司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甲公司于2022年底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40万元。
二、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案件的焦点是验收签字后是否仍可追究质量瑕疵责任。定购合同中明确了初验、验收、质保期及质量问题处理条款,甲公司员工签字验收应视为验收完毕。然而,家具材质与合同约定不符,且考虑到家具材质难以在短时间内全面检验,甲公司在家具交付后即与乙公司协商材质问题,法院认定签收验收单仅视为完成外观瑕疵检验。
由于家具系定制,更换难度大且交付使用已有四年,法院依据家具减损价值,酌情判令乙公司赔偿损失。宣判后,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二十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及时检验。
第六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在检验期限内通知出卖人标的物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况。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数量或质量符合约定。未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在合理期限内通知;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的,视为标的物数量或质量符合约定。但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
第六百二十二条:检验期限过短,买受人在检验期限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该期限仅视为对标的物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具体认定“合理期限”时,应综合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标的物种类、数量、性质、安装和使用情况、瑕疵性质、买受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检验方法和难易程度、买受人或检验人所处环境、自身技能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判断。
四、律师评析
为确保交易顺利进行并促进商品流通,合同双方通常会约定标的物的验收条款。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买受人应及时检验确认,标的物数量和质量应符合合同约定。对于短期内难以全面检验的标的物,验收期内仅视为对外观瑕疵的检验。
本案中,家具材质难以在短期内检验,甲公司员工验收仅对家具外观及数量进行确认。乙公司不能以甲公司未在检验期内提出异议为由,免除其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丁传明律师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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