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丁传明劳动律师:单位没有缴纳社保,办不了退休拿不到养老金怎么办?(附案例)

南京丁传明劳动律师:单位没有缴纳社保,办不了退休拿不到养老金怎么办?(附案例)

1、单位未缴纳社保,个人可以通过补缴社保、通过仲裁或诉讼维护自身权益。2、无法办理退休和领取养老金时,建议个人积极争取法律途径解决。3、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满足以下条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1)、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3)、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劳动者满足以上条件,可以通过诉讼途径主张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五项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实务处理(江苏地区)

劳动者向单位主张赔偿损失,需要区分工作年限是否满15年,年限不同,损失的计算方式也不同。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且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实不能补缴或者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自该用人单位依法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之日起,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未满十五年,用人单位应按照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赔偿。

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用人单位应按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以当地最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缴费基准,并按其应当缴费年限确定养老金数额,按月支付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并随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调整而调整。

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足额缴纳社保,如未依法缴纳,不仅存在被责令补缴及加收滞纳金、利息的风险,补缴之后劳动者仍有权提出被迫解除,并且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如果导致无法补缴社保的,用人单位还要承担赔偿劳动者相应社保损失的责任。          

三、单位未缴纳社保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若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对未缴纳社保的单位进行处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2)民事责任: 未缴纳社保的单位应当补缴欠缴的社保费用,同时还需支付滞纳金,给员工造成损失的,还需承担赔偿责任。

(3)刑事责任: 如果单位恶意逃避社保缴纳责任,情节严重的,可能会面临刑事处罚。

四、个人维权途径

对于单位未缴纳社保,个人有多种维权途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合的方式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1)与单位协商: 个人可以首先与单位协商,要求单位补缴社保费用。如果单位同意补缴,可以通过社保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如果协商无果,个人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投诉,要求其对单位进行处罚,并督促单位补缴社保。

(3)申请劳动仲裁 如果单位拒绝补缴社保,个人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补缴社保并支付相应的滞纳金和赔偿金。

(4)提起民事诉讼: 若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满意,个人可以进一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单位承担法律责任。

五、补缴社保的法律程序

补缴社保是解决单位未缴纳社保问题的关键步骤,个人应了解相关法律程序,以便顺利解决问题。

(1)确定欠缴年限: 个人首先需要到社保部门查询自己的社保缴纳情况,确定欠缴的社保年限。

(2)提出补缴申请: 个人可以通过单位或直接向社保部门提出补缴申请,社保部门会根据具体情况计算应缴纳的费用。

(3)缴纳费用: 单位或个人应按照社保部门的计算结果缴纳应补缴的社保费用,并支付相应的滞纳金。

(4)办理退休手续: 补缴社保后,个人可以按照正常程序办理退休手续,领取相应的养老金。

六、补缴社保后的养老金领取问题

社保补缴后,养老金的领取成为个人最关心的问题之一。不同的情况可能会影响养老金的领取。

(1)补缴年限影响养老金金额: 养老金的计算与个人的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因素密切相关。如果社保是通过补缴的方式完成,缴费年限的长短会直接影响到养老金的金额。

(2)补缴的社保是否可以追溯: 根据规定,社保补缴只能追溯一定年限,对于超出追溯年限的部分,个人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损失,这也会影响到养老金的计算。

(3)补缴后的退休办理: 社保补缴完成后,个人可以正常办理退休手续,但需要注意补缴社保可能会影响到退休办理的时间,进而影响到养老金的领取。

七、预防措施:确保社保缴纳的合规性

为了避免单位未缴纳社保导致的法律问题,个人和企业都应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确保社保缴纳的合规性。

(1)个人定期查询社保缴纳情况: 个人应定期查询自己的社保缴纳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以免影响到将来的退休和养老金领取。

(2)企业应依法缴纳社保: 企业在用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避免因违法行为而承担法律责任。

(3)建立社保监督机制: 企业和员工可以共同建立社保缴纳的监督机制,确保每一位员工的社保缴纳都符合国家规定,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八、实务案例(江苏地区)

1、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损失起止时间和赔偿标准,仲裁时效从双方实际解除劳动关系算起(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劳动关系特殊情形处理)。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1民终8425号

法院认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且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实不能补缴或者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自该用人单位依法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之日起,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未满十五年,用人单位应按照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赔偿。

苟某怀自2008年2月入职,至2015年12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已不能补缴养老保险费,永某高电器公司应当按规定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46006元(2014年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为70507元/年,70507元/年÷12个月/年×7.83个月)。故对苟某怀要求永某高电器公司支付养老保险待遇损失89930.50元的请求,部分予以支持。

苟某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仍然在永某高电器公司工作,双方之间的用工情形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应按劳动关系特殊情形处理。2019年5月21日,苟某怀向永某高电器公司邮寄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并主张养老保险待遇损失;2019年5月22日,永某高电器公司签收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本案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应为2019年5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2019年5月22日,苟某怀向江宁区仲裁委申请仲裁,故本案没有超过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

2劳动者退休后仍然继续参保并缴纳养老保险费,不能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养老保险待遇损失。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1民终1368号

法院认为:本案中,孔某某未能举证证明已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其确实不能补缴或者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事实上孔某某2020年4月达到退休年龄后目前仍然在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参保并缴纳养老保险费。因此,孔某某要求景鹰公司、三达公司连带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122632.5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3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损失起算时间以《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 》施行之日即2004年2月1日为准。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7)苏0106民初6186号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赔偿劳动者的损失。被告在原告2002年入职以来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而在2006年至2009期间,原告也未缴纳社会保险,在此期间其虽由滨江环卫公司管理,但并非由劳动者的原因造成的,故其在此期间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在鼓楼区幕府山街道办事处的工作年限。《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 》于2004年2月1日起开始施行,明确要求事业单位为编制外聘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原告应自此开始享受社会保险,但被告并未缴纳,现原告也已过退休年龄无法补缴,故被告应赔偿原告自2004年2月1日至2016年3月15日期间的养老保险待遇损失,按照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赔偿,共计12年加1个半月,被告共应支付79768元(78946元/年/12个月×12年+78946元/年/12个月×1.5÷12)。

4劳动者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法主张养老保险待遇损失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苏12民终1639号

法院认为:关于陆某提出要求某公司、朱某给付陆某未缴纳社会保险损失15000元的诉请,本案中,陆某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存在不能补缴社会保险费用符合请求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情形,故相关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对此依法不予理涉。

5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已经参加其他类型的养老保险,劳动者仍可主张养老保险待遇损失赔偿。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4民终3821号

法院认为:科能公司上诉称,马某某已经缴纳了自1992年至2006年的农民养老保险,故其公司无法再为马某某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一步讲,即使其公司应当为马某某缴纳养老保险,也应当从2007年开始起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虽然名称不同,但均是在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如果能为马某某同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话,则马某某在达到退休年龄后就能领取两份养老保险,这不符合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

本院认为,2007年,马某某确办理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但这是有关部门替符合条件的马某某一次性补缴了15年的保险缴费,即从1992年1月缴纳至2006年12月,并不影响科能公司继续依法为马某某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又由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时可以合并计算的,故科能公司需赔偿马某某相应的损失。

6劳动者退休后自行补缴社保费用,其中用人单位负担部分,应该由单位予以赔偿。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苏08民终1123号

法院认为:张某在2023年8月办理退休时自行缴纳了2020年11月至2022年5月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17510.87元,其中单位应负担部分11387.98元,现张某已退休,张某就产生的损失要求某某公司赔偿,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某某公司应向张某支付社会保险费损失11387.98元。

7劳动者主张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仲裁时效应从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起算。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苏12民终1642号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中,某公司未为陈某缴纳社会保险,陈某也无法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补办,陈某于2013年10月1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某公司处的工作年限不足15年,其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已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确定,故陈某应于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一年内主张权利,陈某于2023年9月1日向兴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已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对陈某的该项诉请,不予支持。另,陈某主张某公司为其办理退休离职手续,该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02民终8151号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本案中,李某某年满60周岁即2019年4月18日起开始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故自2019年4月18日起李某某与海通公司之间为劳务关系,并非劳动关系,对李某某主张的经济补偿金、高温津贴、年休假工资、失业金损失不予支持;关于加班工资,李某某在职期间负责考勤,其在一审中对海通公司提供的考勤记录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考勤记录显示李某某工作时间为八小时,故李某某主张的加班工资没有依据;李某某于2019年4月18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于2021年9月提起仲裁要求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已经超过仲裁时效。

8劳动者未举证证明其存在社会保险不能补办的情形,法院不予支持。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02民终5042号

法院认为: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中,邱某某并未向法院举证证明其存在社会保险不能补办的情形,故该项请求不属于民事审判范围,本院对该请求不予理涉。

9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已经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要求从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中扣减,法院不予支持。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苏07民终2913号

法院认为: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第一,关于本案双方劳动关系是否因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而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两种不同规定适用上的区别在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原因是否可归则于用人单位。即如果劳动者不能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是用人单位原因所致,则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主张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本案中,某纺织制衣公司未为汤某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汤某某不能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因此双方的劳动合同并未终止,汤某某提起本案诉讼不超过仲裁时效。第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并非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发放养老保险金,且赔偿损失的数额也并非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其他基本养老保险的差额进行计算,故无论被上诉人是否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上诉人要求予以扣减均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常见问答:

1、单位未缴纳社保,我该怎么办?

个人可以首先与单位协商,若协商无果,建议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社保补缴后,我的养老金是否会减少?

补缴的社保年限和基数可能会影响到养老金的金额,具体情况应根据个人的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确定。 3、如果单位恶意不缴社保,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将面临行政处罚、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丁传明律师推荐: 丁传明律师在社保纠纷及劳动仲裁领域有非常丰富的经验,诉讼胜诉率高。丁传明律师,毕业于中国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在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从业期间,代理了大量社保纠纷案件,具有丰富的诉讼案件代理经验及非诉案件处理经验,擅长领域主要包括:劳动仲裁、工伤理赔、公司法、婚姻家事、侵权、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医疗纠纷、刑事辩护、强制执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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