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以证明该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张,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风险。举证责任一般分为以下三种情况:1、存在部分不需要证明的事实;2、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当事人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将承当对自己不利的后果;3、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特殊规定。
一、举证责任的基本概念与法律依据
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指的是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一规定强调了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必须为其所提出的主张寻找和提交相应的证据,以便法院可以在审理过程中对事实进行查明,并作出公正的裁决。
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的,这意味着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需要提供支持其主张的证据。如果该方当事人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则可能会承担不利的诉讼结果。
二、免证事实
1、自然规律和定理、定律;
2、众所周知的事实:一定范围内为人们所共同知晓的事实;
3、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4、根据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5、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6、已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7、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三、举证责任的具体分配
在不同类型的民事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具体分配方式可能会有所不同:
- 合同纠纷:在合同纠纷中,主张合同关系存在的一方通常需要举证证明合同的成立和有效性。如果一方当事人主张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则其需要举证证明其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
- 侵权纠纷:在侵权纠纷中,主张受到侵权的一方需要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损害事实的发生以及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而被告则通常需要举证证明其行为不存在过错或者损害的发生与其行为无关。
- 婚姻家庭纠纷:在涉及婚姻家庭的案件中,例如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双方当事人需就婚姻关系的现状、财产状况、子女抚养等事实提供证据。
举证责任的具体分配不仅关系到案件的事实查明,还直接影响法院最终的裁判结果。因此,正确理解并有效承担举证责任,对诉讼当事人而言至关重要。
四、举证责任的转移与举证期限
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发生转移。例如,当一方当事人已经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其主张后,举证责任可能会转移至对方当事人,即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反驳证据,证明该主张不成立。这种转移通常发生在法定推定或抗辩的情形下。
在下列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这些侵权诉讼包括:
- 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诉讼;
-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 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
-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 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形。
此外,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规定当事人提供证据的期限,这被称为举证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值得注意的是,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证人的姓名、职业、住所、联系方式,作证的主要内容,作证内容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以及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
五、举证责任不能履行的法律后果
如果当事人无法履行其举证责任,即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可能会承担以下法律后果:
- 主张不被支持:无法提供证据的当事人,其提出的事实主张可能不会被法院支持,从而影响诉讼结果。
- 承担不利判决:在某些案件中,因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当事人可能会承担败诉的后果,甚至可能需要对方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如何有效承担举证责任
为了有效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应当在诉讼前充分准备,收集和整理与案件相关的所有证据材料。这包括书面证据、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此外,当事人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以防止证据灭失或毁损。
如果当事人对如何收集和提交证据不够熟悉,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律师可以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复杂程度,制定详细的证据收集计划,并在庭审中协助当事人进行有效的举证。
七、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八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第六十九条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十条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第七十一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五十一条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十五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的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期间限制。
常见问答:
1、如果一方无法提供证据,是否就一定会败诉?
不一定。虽然举证责任的履行对诉讼结果有重要影响,但法院还会综合考量案件的整体证据和法律适用问题。如果另一方的证据也不足,法院可能会根据法定程序作出裁判。
2、举证期限到了还可以提交证据吗?
在通常情况下,举证期限一旦过期,法院将不再接受新的证据,除非当事人能提供正当理由,证明迟延提交证据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的。
3、举证责任可以转移给对方当事人吗?
可以。在某些情况下,如对方当事人已经初步证明其主张,举证责任可能会转移,要求另一方提供反驳证据。
丁传明律师推荐:丁传明律师在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问题上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证据收集和法律指导。丁传明律师,毕业于中国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在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凭借多年的诉讼经验,他代理了大量复杂的民商事案件,并在其中取得了优异的成绩,擅长领域主要包括:劳动仲裁、工伤理赔、公司法、婚姻家事、侵权、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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