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且双方均无责任时,通常由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责任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属于无过错责任。其中,机动车方需要对非机动车方的损失进行赔偿,即使双方都无过错。这种赔偿责任是为了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在确定具体赔偿数额时,法院会综合考虑事故的具体情况、双方的损失程度以及其他相关因素。
一、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针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
当机动车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损害时,机动车一方应当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而非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
因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是一种严格责任,其唯一的免责事由就是受害人故意,否则就应当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机动车方与非机动车方对事故的发生均无过错,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方(例如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故应当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非机动车一方对事故的发生无过错,不符合可以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的情形,不能根据“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确认本案的赔偿责任范围。
是否可以适用“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的规定,笔者认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对责任做了三层的划分,我们需要统一解读法条,来确定是否可以适用“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的规定。七十六条的责任分层情况如下:
第一种:非机动车驾驶人、行 人没有过错情形下的归责原则,即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均有过错情形下的归责原则,即双方按照过程程度分担责任比例。
第三种: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而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情形下的归责原则,即在非机动车一方有过错而机动车方无过错时,机动车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因为在交通事故中,只有当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交通事故中存在过错,才可以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在交通意外事故中,受害人并无过错,故无适用“可以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条文的余地。
文章版权归“明律网”www.soslaws.com所有。发布者:丁律师,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www.soslaws.com/p/14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