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隐匿财产,债权人如何追查?

债务人隐匿财产,债权人如何追查?

1、债权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2、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调查令;3、债权人可以通过律师调查取证。 申请财产保全是债权人追查债务人隐匿财产的重要手段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债权人在诉讼或者仲裁过程中,如果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可能转移或隐匿财产,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以防止债务人通过隐匿财产逃避债务,保障债权的实现。

一、直接查找财产线索的路径及方法

1、法院调查

法院在受理执行案件后,通常会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要求其报告当前及过去一年的财产情况。大多数情况下,被执行人不会如实申报财产。为了确保债权人的权益,法院和债权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 常规执行调查:法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包括银行账户、微信和支付宝账户、车辆、船舶、不动产、保险和婚姻信息等。这些信息可以帮助法院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 利用报告财产令:《民事诉讼法》规定,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其进行罚款或拘留。债权人应督促法院严格执行这一规定,迫使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
  • 司法审计:在必要时,法院可以委托专业的审计机构对被执行人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这种方法可以揭示被执行人隐匿财产的行为。
  • 司法拘留、罚款、拒执罪:如果发现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以规避执行,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对其采取司法拘留、罚款等手段。情节严重的,可以追究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通过刑事手段推动执行,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利。

2、律师调查

  • 查阅案件基础卷宗:查阅诉讼、执行卷宗是办理执行案件的重要工作,旨在从原始资料中了解更多被执行人的信息,以查找 更多财产线索。可重点查阅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债权债务关系产生的基础文件及交易底档,如借款纠纷案中签订的借款合同、抵押担保合同、银行流水等转款凭证及已生效法律文书。
  • 查询被执行人工商内档:查阅被执行人的工商内档,了解其股东注册资本是否实缴、是否转让、公司章程等信息。这些信息可以揭示被执行人的财务状况和可能隐匿的财产。
  • 查询被执行人婚姻信息:被执行人有离婚记录的,调取离婚协议书等附件材料,可以了解其财产分割情况。
  • 查询到期债权情况:了解被执行人是否有到期债权,可以通过代位权诉讼主张这些债权。
  • 查询社保公积金账户信息:查询被执行人的社保公积金账户,可以了解其工资收入和存款情况。
  • 调查银行流水: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时,调取其对公账户的全部银行流水,可以发现隐藏的财产线索。
  • 查询不动产:通过不动产登记信息,了解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情况。
  • 证券账户查询:查询被执行人的证券账户,可以了解其股票、基金等证券资产情况。
  • 线下实地勘察:实地勘察被执行人的户籍地、注册地、常住地等,可以发现其转移或隐匿的财产。

二、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主体

1、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的16种法定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变更追加规定》),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包括:

  • 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发起人;
  • 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
  • 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股东;
  • 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 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企业未按期足额交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
  • 分支机构的法人;
  • 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
  • 被执行人死亡、宣告失踪,追加取得遗产的主体或财产代管人;
  • 被执行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合并后,追加存续或新设的主体;
  • 被执行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分立后,追加新设的主体;
  • 被执行人为个人独资企业,追加其出资人;
  • 被执行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追加有限公司股东、股份公司董事和控股股东;
  • 被执行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追加书面承诺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第三人;
  • 被执行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被注销或出现解散事由后,追加无偿接受其财产的第三人;
  • 被执行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财产依行政命令被无偿调拨划转给第三人;
  • 被执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以外的非法人组织,追加对该非法人组织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主体。

2、无须追加即可直接执行的情形

  • 被执行人为法人,财产不能清偿债务,可以直接执行其分支机构的财产;
  • 被执行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
  • 被执行人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

3、追加被执行人的常见误区

  • 执行依据确定的被执行人为夫妻一方,试图在执行程序中将另一方追加为被执行人,应通过另案提起诉讼进行;
  • 《变更追加规定》颁布后,依旧依据《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20条向法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此种情况应通过提起诉讼追加承担责任的主体为被执行人;
  • 将担保人追加为被执行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11条,不能将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只能执行担保财产或保证人的财产。

三、通过诉讼程序追加责任主体

撤销权诉讼

债权人可以提起撤销权诉讼,对被执行人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恶意延长期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低价转让或者高价受让财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进行撤销。根据《民法典》第538条、第539条,债权人可提起撤销权诉讼,以恢复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进而执行回款。撤销权诉讼的时效期间受到双重限制: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且不超过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

代位权诉讼

执行到期债权中的代位权诉讼

在对到期债权的执行中,法院向被执行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发出履行债务通知后,如次债务人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的,除到期债权系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外,人民法院对提出的异议不予审查,即应停止对次债务人的执行。债权人认为次债务人的异议不成立的,可依照《民法典》第535条的规定另行提起代位权诉讼主张权利。行使代位权须满足四个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到期;(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或从权利;(3)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4)债权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共有财产执行中的代位析产诉讼

被执行人与他人享有共有财产,但被执行人或共有人不主动析产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债权人)可代位提起析产诉讼。比如,执行程序中,常会遇到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但其配偶名下有房产,且系婚姻存续期间取得。根据法律规定,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由于该房产尚登记在被执行人的配偶名下,债权人需通过析产诉讼确定被执行人的份额后再执行。

追加瑕疵股权转让中的受让股东之诉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股东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受让人应当与转让人就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向债权人连带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确认无效之诉

债权人可以提起确认无效之诉,对被执行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转让、处分、隐匿财产或无偿赠与、虚假抵(质)押等行为进行确认无效,以恢复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

关联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诉

对于关联公司通过各种方式逃废债的情形,根据《九民纪要》第11条,法院可以综合案件事实,否认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法人人格,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

四、案例分析

案例一:债权人莲某公司与格某有限公司、北某有限公司、惠某有限公司

案情介绍

2019年,莲某公司向格某有限公司、北某有限公司、惠某有限公司提起确认合同效力之诉。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莲某集团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确认《债权转让协议》合同无效。

法院判决

二审法院认定格某有限公司、北某有限公司、惠某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双方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莲某公司主张《债权转让协议》为双方恶意串通后签订,损害了其利益,因而协议无效,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及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案例二:债权人嘉吉公司与债务人福建金石公司

案情介绍

债权人嘉吉公司与债务人福建金石公司在买卖合同中发生纠纷。福建金石公司、田源公司、汇丰源公司为关联企业,且田源公司和汇丰源公司知晓福建金石公司对嘉吉公司的欠款之事,仍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资产,损害了债权人嘉吉公司的合法利益。

法院判决

法院认定三家公司构成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嘉吉公司的合法利益。法院认为,在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人行使权利时,“债权人撤销权”或者“确认合同无效”均能发挥保护债权受偿的效果,两者规范适用上存在竞合。债权人可以在这两种制度中任意选择其中之一提出主张,寻求救济。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恶意串通的行为,或者确认合同无效,以恢复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五、债权人应对策略

  • 及时行动

在发现债务人有隐匿财产行为时,债权人应迅速采取法律措施,如申请财产保全、提出执行异议、委托律师调查取证等,以防止财产被隐匿,保障债权的实现。及时行动可以有效防止因时效问题导致债权丧失。

  • 收集证据

在应对债务人隐匿财产时,债权人应注意收集和保留相关证据,如转账记录、财产登记信息、借款合同、见证人证言等。这些证据可以证明债务人隐匿财产的行为,增强债权主张的有效性。

  • 法律手段

在应对债务人隐匿财产过程中,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债务人拒绝清偿债务或隐匿财产,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财产保全、调查令或强制执行。通过法律手段,债权人可以有效追偿债务,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 法律援助与专业咨询

在主张债权过程中,如遇到法律问题或经济困难,债权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可以为债权人提供免费法律咨询、代理诉讼等服务,帮助债权人维护合法权益。债权人还可以咨询专业律师的法律建议,律师可以帮助债权人起草法律文书、提供证据保全建议、代理诉讼等,有效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六、债权人需注意的法律时效

  • 债权申报时效

债权人在发现债务人隐匿财产后,应及时向法院申报债权并采取法律措施。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提起撤销权诉讼或申请财产保全,确保债权的有效实现。

  • 诉讼时效

债权人应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债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债权人应在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结语

债务人隐匿财产,债权人可以通过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法院调查令、通过律师调查取证等法律手段,追查债务人的隐匿财产,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债权人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采取行动,依法主张债权,可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保护。在应对债务人隐匿财产的过程中,债权人应注意收集和保留相关证据,及时申报债权,并在必要时通过法律手段追偿债务。同时,债权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或咨询专业律师的法律建议,更好地应对债务人隐匿财产的问题,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全面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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