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网约车司机和公司应对乘客“开门杀”导致的伤残承担主要责任;2、乘客需承担部分责任;3、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本文通过对案件的详细介绍和分析,阐明各方责任及其法律依据。
一、案件概况
一日傍晚,乘客小阳通过网约车平台叫车。当车辆临近目的地,在等候红绿灯时,小阳在司机王先生的同意下,从后排打开右侧车门下车。此时,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小白刚好经过,被突然打开的车门撞倒受伤。交警认定司机王先生负主要责任,乘客小阳负次要责任,电动自行车车主小白无责任。
小白被送往医院后,司法鉴定结果显示其颅脑损伤,构成八级伤残,并患有外伤性癫痫,构成六级残疾。小白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司机和乘客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67万余元。
二、网约车司机及公司责任
法院认定司机王先生承担主要责任,原因在于其未能在合适地点停车,并未提醒乘客注意后方来车情况,直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王先生需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受害人82.1万余元。
网约车公司对司机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网约车公司作为承运人,负有保障运营安全的义务。本案中,网约车公司未尽审核职责,导致本不应营运的车辆对外营运,并在事故后无法通过保险及时理赔,需对司机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三、乘客责任
乘客小阳在此次事故中承担30%的责任。作为开门行为的实施者,小阳未尽到注意观察的义务,直接导致了电动自行车车主小白的受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小阳需赔偿受害人35.2万余元。
四、保险公司责任
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受害人19.8万元,但无需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司机王先生的车辆登记为家庭自用,但实际从事营运活动,改变了使用性质,导致保险公司有权拒赔。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已在电子保单中对免责条款进行了提示,且王先生已知晓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会导致保险公司拒赔,因此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予以免赔。
结论与法条
本案中,网约车司机和公司需对乘客“开门杀”导致的伤残承担主要责任,乘客承担次要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网约车公司应加强对司机和车辆的审核,确保合法合规运营,减少事故发生。司机和乘客应共同遵守交通规则,文明行车,以保障自身及他人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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