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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公司搬家迁址经营,劳动者获赔经济补偿金

来源:本站|发布时间:2022-10-04|浏览次数:409

   案号:(2016)苏01民终10642号

原告:王某(劳动者) 被告:南京某公司

承办律师:丁传明律师(代理原告)

基本案情:

2011年王某入职被告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至2016年6月止。2016年4月被告公司决定搬迁至南京市某区。当月,被告公司未经王某同意将其工资标准由8000元/月降至4000元/月,理由为王某绩效考核不及格,并按降低后的标准发放王某2016年4月、5月工资,且要求原告前往新的办公地点工作,如不按时前往报道,将按旷工处理,依据双方签订的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且不予补偿。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但不知道如何处理,此时非常被动。

律师代理办案过程:

承办律师接受案件委托后,根据王某的案情制定具体的诉讼方案。王某的情况虽然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几个解除条款,但不能直接适用。根据当时情况,承办律师先发制人,立即起草函件正面函告被告公司,防止其适用旷工处理;随后要求王某回忆工作以来的工作情况,立即收集一系列证据材料,充实诉讼依据。经过紧锣密鼓的准备,承办律师在接收委托后2天内诉诸法律,申请了劳动仲裁。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主张,被告公司除补发扣减的工资外,还需另行向原告支付4万多元经济补偿金。

法律点评: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历经劳动仲裁、一审、二审全部诉讼程序,整个案件流程长,案情复杂,需要专业劳动法律水平才能妥善处置。

承办律师熟悉劳动法律规定,各个环节及时办理,环环相扣,并积极争取,据理力争,取得了良好的代理效果。

承办律师通过实务代理经验技巧,制定有效的诉讼方案,弥补了原告前期的缺陷,扭转了被动局面,为原告争取了合法权益,尽管被告不服,但终审法院判决还是支持了原告的诉讼主张,原告对承办律师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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