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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据 目 录
第一组证据:《2017年商品购销合同》 P3-P4
证明 :1、原告应当将货物送至被告的各门店。
2、被告应当按时支付货款。被告逾期支付货款的,应当以所欠货款为基础,按每日7‰比例赔损原告逾期付款损失。
第二组证据:商品出库单(2017年11月份)、 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清单》、中国工商银行打款凭证 P5-P30
证明 :原告与被告的交易模式为:原告将货物运至被告麦萌大白各门店,被告签收货物并在商品出库单上加盖“xxx货章”表示确认收货,之后被告将货款转账交付给原告。
第三组证据:对账单、商品出库单(2017年12月份、2018年1月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清单》、增值税专用发票 P31-P95
证明 :被告应当返还原告127441.27元货款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