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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水产品需要承担什么责任——文某(VAN)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来源:本站|发布时间:2022-11-12|浏览次数:319

【基本案情】

文某(VAN)系“Qng94600TS”“Qng94619TS”两船的所有权人,并担任“Qng94600TS”船船长。2020年7月,文某带领10名外籍船员从境外驾船进入我国海南岛东侧陵水海域并开始由南向北至琼海、文昌近海海域,进行双船底拖网捕捞水产品作业,后被海警局查获。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提起公诉和刑事附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海口海事法院审理认为,文某在我国南海伏季休渔期间,驾驶渔船在我国领海内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捕捞,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依法予以处罚。文某的行为破坏了当地海洋生态环境和生态平衡,对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造成不利影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法院依法判处文某有期徒刑,没收作案工具和非法所得,并判令其承担生态修复费用。文某服判,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发生在我国南海海域的外籍人员非法进入我国领海进行水产品捕捞的海事刑事案件,表明我国法院依法对我国管辖的南海海域实施有效司法管控,彰显了海事司法在海洋维权中的重要作用。本案对在海洋水域,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依法惩处,对破坏海洋生态环境行为起到严厉警示作用,展示了海事司法为保护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服务保障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和海洋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而发挥的重要作用。海口海事法院试点管辖破坏海洋生态环境资源犯罪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推动海事审判“三合一”改革,是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服务保障国家重大战略要求的重要内容和具体举措。


【一审案号】(2020)琼72刑初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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