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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工伤专家纠纷律师解读:上下班途中受伤是否构成工伤:法律法规+答复等全梳理

来源:本站|发布时间:2024-01-23|浏览次数:106

一、上下班途中是否构成工伤的关注点如下:

(一)将通勤事故纳入工伤认定(适度从紧)

1.构成要件解析:

首先要明确几个概念。什么是在此情境下的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如要适用此种情形,主张工伤的当事人应当证明以下几个要件:

第一,确系在上下班途中(必要时职工需要提供路线图证明其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位于上下班正常路线上);

第二,系交通事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在道路(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还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共通行的场所)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由此可知人为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不在此列)

第三,交通事故中非职工本人主要责任(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或者司法机关以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为依据,或者在特殊情形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核实后作出决定)。

2.典型情况

(1)上下班途中买菜、接孩子发生交通事故能认定工伤吗?

首先从立法源流说起。1996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其中强调的重点是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即对于上下班的时间和路线的相对来说是非常严格的。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发布《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固定居所到工作场所之间的路线是否属于是上下班途中的答复》明确,非固定居所到工作场所之间的路线属于上下班途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处理意见的函》(人社厅函〔2011339号)第一条明确,“上下班途中”是指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路途。

其次,现如今研判的重点依据是2014年4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最后,进行判断的关键词是“合理”。上下班的时间有一个区间,在这个区间内都属于合理时间。对于合理路线的范围,以日常工作中所必须为限。下班途中去菜市场买菜再回家,而且是顺路,当然是合理的路线。因此,上下班期间顺道买菜、接送孩子,均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情况,若发生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

(2)工伤认定中,对“上下班途中”如何界定?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六条规定,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上下班途中”的认定至少应当考虑三个要素:一是目的要素,即以上下班为目的;二是时间要素,即上下班时间是否合理;三是空间要素,即往返于工作地和居住地的路线是否合理。上下班途中“合理时间”“合理路线”,是认定属于上下班途中相互联系、必不可少的时空概念,不应割裂开来,尤其是在时间的“合理”解释上不能简单理解为用人单位考勤规定的上下班时间。

裁判规则:

01:职工住所地与工作地相隔两城,在休息日期间为上下班在合理时间内跨越城际往返于两地的合理路线,应当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02:上下班途中应系职工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需要根据距离、路况条件、交通工具类型及时间段等因素综合予以判断。

03:职工提前下班途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属于工伤。

04:上下班途中违反禁止性规定致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

05:职工往返于与本职工作无必然联系的地点,不宜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06:职工在正常上班路线受自然因素阻却,临时选择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路线上班,应被认为合理路线。

07:事实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在下班途中意外受伤的,用人单位也应承担责任。
效力级别最高的司法解释等文件(按照时间顺序排列):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2014年09月01日,现行有效。
2.《工伤保险条例》,行政法规,2011年1月1日,现行有效。
3.《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部门规章,1996年10月01日,失效。
效力层级稍低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司法观点等文件: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161号建议的答复》,部门规范性文件,2020年11月02日,现行有效。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2581号建议的答复》,部门规范性文件,2017年07月07日,现行有效。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部门规范性文件,2016年03月28日,现行有效。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部门规范性文件,2013年04月25日,现行有效。
5.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处理意见的函,部门规范性文件,2011年06月23日,现行有效。
6.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无照驾驶无证车辆在上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死亡能否认定工伤请示的答复,司法文件,2011年05月19日,现行有效。
7.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无证驾驶机动车导致伤亡的,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司法文件,2010年12月14日,现行有效。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固定居所到工作场所之间的路线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的答复,司法观点,2008年8月22日,现行有效。
9.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违反企业内部规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部门规范性文件,2005年08月17日,现行有效。
10.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如何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及第十六条第(一)项如何理解的答复,司法文件,2005年04月01日,现行有效。
1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部门规范性文件,2004年01月01日,现行有效。
12.劳动和社会保障办公厅关于如何理解《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有关内容的答复意见,部门规范性文件,2002年04月05日,现行有效。
13.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后待遇享受问题的请示》的复函,部门规范性文件,1997年12月22日,现行有效。
山西省太原市的有关规章等:
1.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地方政府规章,2023年03月01日,现行有效。
2.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地方政府规章,2011年01月28日,现行有效。
3.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细则的通知,地方规范性文件,2004年10月15日,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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