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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的劳动合同问题知多少?

来源:本站|发布时间:2023-02-11|浏览次数:34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1号)自2020年9月29日起施行,船员由于其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的特殊性,属于比较特殊的岗位,所以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涉船员的纠纷案件作出了比较特别和具体的规定。


那么船员的定义是什么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六次修订,2020年3月27日实施)第四条规定:

本条例所称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船员适任证书的人员,包括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本条例所称船长,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船长任职资格,负责管理和指挥船舶的人员。
本条例所称高级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任职资格的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通信人员以及其他在船舶上任职的高级技术或者管理人员。
本条例所称普通船员,是指除船长、高级船员外的其他船员。


那么针对船员该特殊的职业,都有哪些特殊的法律规定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了解一下船员劳动合同问题的十个小知识点。

一、 船长的职权和命令很重要,其他人员必须服从和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七条 船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船舶上所有人员必须执行。


二、 船长、高级船员在航次中不能滥用辞职权或拒绝提供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九条 船长、高级船员在航次中,不得擅自辞职、离职或者中止职务。


三、 上船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规定的证件,否则不得被招用和上船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二十三条 船员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船员劳动与社会保障国际条约的规定,与船员订立劳动合同。
  船员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未取得本条例规定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


四、 船员的工资金额要合理,且必须足额、及时支付;待派船员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二十五条 船员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船员职业的风险性、艰苦性、流动性等因素,向船员支付合理的工资,并按时足额发放给船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船员的工资。
  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向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的待派船员,支付不低于船员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


五、 船员在船舶上每工作2个月可享受不少于5日的年休假;年休假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在船工作期间的平均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二十六条 船员在船工作时间应当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不得疲劳值班。
  船员除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假期外,还享有在船舶上每工作2个月不少于5日的年休假。
  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在船员年休假期间,向其支付不低于该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平均工资的报酬。


六、 船员在特殊情形下有提出要求遣返的权利,遣返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二十七条 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遣返:
(一)船员的劳动合同终止或者依法解除的;
(二)船员不具备履行船上岗位职责能力的;
(三)船舶灭失的;
(四)未经船员同意,船舶驶往战区、疫区的;
(五)由于破产、变卖船舶、改变船舶登记或者其他原因,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不能继续履行对船员的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 

第二十九条 船员的遣返费用由船员用人单位支付。遣返费用包括船员乘坐交通工具的费用、旅途中合理的食宿及医疗费用和30公斤行李的运输费用。


七、 与船员登船、在船工作、离船遣返无关的劳动争议,可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如果船员直接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的,海事法院应告知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处理;如船员的劳动合同具有涉外因素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三条确定应适用的法律。(如果是劳务纠纷,则由海事法院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船员与船舶所有人之间的劳动争议不涉及船员登船、在船工作、离船遣返,当事人直接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的,海事法院告知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条  船员与船舶所有人之间的劳务合同纠纷,当事人向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船员登船港或者离船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提起诉讼的,海事法院应予受理。

第五条  与船员登船、在船工作、离船遣返无关的劳动争议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庭根据船员的申请,就船员工资和其他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裁决先予执行的,移送地方人民法院审查。

第十七条  船员与船舶所有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具有涉外因素,当事人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三条确定应适用的法律的,应予支持。


八、 船员因登船、在船工作、离船遣返产生的工资和其他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和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除外),可以主张船舶优先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因登船、在船工作、离船遣返产生的下列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主张船舶优先权的,应予支持:

(一)正常工作时间的报酬或基本工资;

(二)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

(三)在船服务期间的奖金、相关津贴和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四)未按期支付上述款项产生的孳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相关经济补偿金、赔偿金,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的双倍工资,以及因未按期支付本款规定的前述费用而产生的孳息,船员主张船舶优先权的,不予支持。


九、 船员和用人单位可以就工作日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进行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标准),也可以对法定休假日的加班约定补休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标准工时制度下,船员就休息日加班主张加班工资,船舶所有人举证证明已做补休安排,不应按法定标准支付加班工资的,应予支持。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下,船员对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工作时间总量超过标准工作时间总量的部分主张加班工资的,应予支持。

  船员就法定休假日加班主张加班工资,船舶所有人抗辩对法定休假日加班已做补休安排,不应支付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的,对船舶所有人的抗辩不予支持。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 船员明知并自愿从事违法作业的,其主张登船、在船工作、离船遣返期间的船员工资、其他劳动报酬,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船员因受欺诈、受胁迫在禁渔期、禁渔区或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或者捕捞珍稀、濒危海洋生物,或者进行其他违法作业,对船员主张的登船、在船工作、离船遣返期间的船员工资、其他劳动报酬,应予支持。

  船舶所有人举证证明船员对违法作业自愿且明知的,对船员的上述请求不予支持。

  船舶所有人或者船员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或涉嫌刑事犯罪的,依照相关法定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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