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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适用惩罚性赔偿和法定赔偿确定赔偿数额

来源:转载|发布时间:2023-07-14|浏览次数:133

同时适用惩罚性赔偿和法定赔偿确定赔偿数额

——稳健股份公司诉苏州稳健公司、

航伟公司、滑某侵害商标权

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撰稿人:徐飞云

编  审:刘  莉


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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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知产视野”刊登稳健股份公司诉苏州稳健公司、航伟公司、滑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稳健股份公司是知名医用卫生材料生产企业,商标及企业字号在业内知名度极高。国务院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医疗物资保障组、团中央青年志愿者行动指导中心、湖北省疫情防控指挥部等单位先后对其致信感谢,称其为当之无愧的抗疫“军工厂”。行为人故意以侵权字号注册企业,生产销售口罩产品,有组织、有分工地实施严重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此,法院判决通过适用四倍惩罚性赔偿、加大赔偿力度、认定共同侵权、责令停止使用字号等方式予以严厉惩治,诠释了江苏法院最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理念,有力保护了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维护了公众生命健康安全、抗疫大局和防控物资市场的稳定,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是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典型案例。

本案入选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第二批)、2022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及江苏法院反不正当竞争十大典型案例(2019-2022)。


【裁判要旨】

知识产权权利人选择以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数额时,应限于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在侵权商品的售价明显低于注册商标商品售价时,权利人未评估正品和侵权商品的价格差异对销售数量的影响程度,直接以侵权商品销售量与正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金额可以同时综合适用多种计算方式进行确定。对于能够明确侵权商品销量的部分,可适用数量计算规则进行确定,并以此作为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对于其他无法查明具体销量的部分,可适用法定赔偿进行酌定。


【案件信息】

一审:苏州中院(2021)苏05民初1725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江苏高院(2022)苏民终842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

稳健股份公司成立于2000年,业务覆盖医用敷料、手术耗材、医用卫生材料及家庭卫生护理用品等领域,在口罩等多个商品上注册有“图片”“图片”“图片”等诸多商标。“稳健”医疗在业内具有极高知名度及影响力,为我国抗疫工作作出了突出贡献,受到了中央和国务院疫情防控相关部门表扬和充分肯定。苏州稳健公司成立于2020年,在生产销售的口罩产品图片、参数、详情、包装箱、合格证、价签、包装袋以及经营环境、公众号、网站等处使用“图片”“图片”以及“品牌:苏稳、品牌:稳健、品牌:Winner/稳健、生产企业:苏州稳健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稳健医疗、SW 苏稳、WJ 稳健医疗、苏州稳健医疗”“苏州稳健公司”“苏州稳健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等字样对其产品、公司及经营进行宣传介绍。

滑某分别持有苏州稳健公司、航伟公司99%、91.6667%的股份。苏州稳健公司办公地址位于航伟包装工业园内,销售的口罩包装袋上标注航伟公司官网地址,出具的销售收据加盖航伟公司公章。航伟公司官网中大篇幅介绍苏州稳健公司产品及企业信息,网店销售苏州稳健公司口罩,并自称“自有工厂”“源头厂家”。滑某将航伟公司网店口罩收入纳入个人账户。

稳健股份公司认为被诉方的上述行为侵害其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航伟公司、滑某实施共同侵权,故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航伟公司、滑某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

苏州中院一审认为:

首先,涉案注册商标及企业字号知名度极高。苏州稳健公司在口罩产品及其网站、网店、公众号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擅自注册、使用“稳健”字号及企业名称,开展相同经营活动,具有明显攀附稳健股份公司商誉的目的,造成混淆误认,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苏州稳健公司、航伟公司高度关联。滑某为两公司绝对控股股东,个人与公司财产混同。在滑某策划与控制下,两公司分工合作,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三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其次,关于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在被控侵权行为持续期间,虽然稳健股份公司包括口罩产品在内的防疫物资业务呈现迅猛增长态势,产品营业利润率高达50%以上,但是难以直接查明被控侵权行为对稳健股份公司的口罩销售是否造成了损害,更无法查明产生了多大程度的损害。基于稳健股份公司在被控侵权行为持续期间的口罩商品销量增长率远高于侵权行为发生之前的增长率,故本案中也无法采用被控侵权行为导致稳健股份公司商品销售额增长率下降的方法来计算其实际损失。同时,被控侵权产品的售价明显低于正品售价,当消费者面对更高的价格时,其需求并购买的商品数量就会下降,而面对较低的价格时,其需求并购买的商品数量就会上升,便宜的价格可以获得一些无法接受正品相对高昂价格的消费者,因此不能直接将被控侵权商品的销量等同于正品的销量。

综上,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不应径行机械适用商标法司法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计算权利人实际损失来确定损害赔偿金额,而应适用综合计算模式来进行确定。对于能够明确被控侵权商品销量的部分,适用被告获利的计算规则;对于符合适用惩罚性赔偿条件的,以被告获利金额作为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对于无法查明具体销量的部分,适用法定赔偿进行酌定。考虑到苏州稳健公司、航伟公司、滑某明知涉案商标及字号在业内知名度极高,仍使用侵权字号注册公司,有组织、有分工实施侵权,且在稳健股份公司两次举报后仍继续侵权,并向市场监管部门不实陈述,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同时,本案侵权商品为疫情防控物资,未经检验程序即向公众销售,质量堪忧,极大损害了稳健股份公司商誉,严重危及公众健康。最终,考虑到苏州稳健公司、航伟公司、滑某侵权渠道多样,侵权规模较大,时间跨度长,侵权情节严重,主观故意明显等因素,法院对于可以查明的侵权获利部分,以能够计算的侵权人获利金额为计算基数,适用四倍惩罚性赔偿确定赔偿额121655元;对于无法查明具体销量的部分,适用法定赔偿确定包括合理开支在内赔偿额90万元,两项相加后,总赔偿金额为1021655元。

苏州稳健公司、航伟公司、滑某不服,向江苏高院提起上诉。


江苏高院认为:

一、苏州稳健公司、航伟公司侵害了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苏州稳健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

首先,苏州稳健公司、航伟公司对“winner/稳健”“稳健医疗”等标识的使用,属于商标性使用,且所使用标识与稳健股份公司涉案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构成商标侵权。

其次,根据稳健股份公司提交证据,其企业字号在2020年苏州稳健公司成立时,已属于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苏州稳健公司未经允许擅自使用“稳健”字号,明显具有攀附稳健股份公司商誉的主观故意。从苏州稳健公司对企业名称的使用方式来看,其在多处将“苏州稳健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与“稳健医疗”“winner/稳健”“稳健”等标识混同使用,主观上具有让人产生误认的故意,客观上也很容易使人误认为其公司与稳健股份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一审判决确定的法律责任适当

首先,关于苏州稳健公司、航伟公司、滑某是否构成共同侵权问题。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苏州稳健公司、航伟公司、滑某存在紧密配合、分工合作,共同实施侵权的行为,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其次,关于本案是否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在稳健股份公司两次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后,苏州稳健公司仍持续实施侵权行为,其故意侵权的恶意明显。同时,苏州稳健公司、航伟公司、滑某的侵权渠道多样、侵权情节严重,在此情形下,一审判决对可以查明的侵权获利部分,适用惩罚性赔偿,并无不当。

最后,关于本案的具体赔偿数额。对于一审法院可以查明的线上销售部分,因苏州稳健公司、航伟公司、滑某拒不提供其财务账簿等资料,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采信稳健股份公司提交的利润率数据计算侵权获利,并无不当。在可以查明的侵权获利之外,苏州稳健公司、航伟公司、滑某还存在通过抖音、“爱淘猫”微信公众号、航伟公司官方网站等渠道推广及线上、线下销售的可能。苏州稳健公司虽然上诉称其生产的为民用口罩,质量要求不高,但一方面其企业名称为“苏州稳健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另一方面,如前所述,其在大部分产品宣传中均是与“医疗”等字样相结合,刻意让消费者误认其属于医疗用口罩。据此,对于无法查明具体销量的部分,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侵权行为的情节、规模、持续时间,以及对稳健股份公司所造成的损害后果、稳健股份公司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涉案侵权行为对疫情防控的影响等因素,酌情确定90万元赔偿数额,并无明显不当。

一审判决:苏州稳健公司、航伟公司、滑某立即停止涉案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苏州稳健公司立即停止使用现有企业名称;苏州稳健公司、航伟公司、滑某赔偿稳健股份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1021655元。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合议庭:徐飞云 徐 娟 严常海

二审合议庭:袁 滔 史 蕾 顾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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