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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商家销售的不同产品分别侵权,先后诉讼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来源:本站|发布时间:2023-12-20|浏览次数:103

某商家销售的电子产品涉嫌侵犯著作权,被某教育科技公司诉至法院。诉讼期间,商家新上架销售的另一款产品再次涉嫌侵犯该公司著作权,某教育科技公司又诉至法院,是否构成重复起诉?我们一起来看法院怎么判。




案情简介



某教育科技公司发现,某商家销售的点读笔产品A涉嫌侵犯公司著作权。2020年3月4日,原告某教育科技公司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产品A侵犯原告享有的著作权,判决被告立即停止销售,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在该案审理期间,原告发现被告又开始销售点读笔产品B,产品B内置原告享有著作权的音频文件。2021年9月27日,原告诉至寿光市人民法院。原告认为被告在原告提起诉讼的前提下,仍坚持实施侵权行为,被告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侵权结果的发生,而仍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存在明显的侵权故意,属侵权情节严重。

被告某商家则认为原告的诉求违反了“一事不再审”审理原则,原告已于2020年3月4日就被告销售点读笔产品A的行为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且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民事判决。现原告就销售点读笔同一事由再次进行起诉,且起诉的情形发生在判决结果出具前,符合“一事不再审”的情形,所以依法应予驳回。

法院审理



关于原告是否构成重复起诉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判断基于同一纠纷而提起的两次起诉是否属于重复起诉,应当结合当事人的具体诉讼请求、事实依据以及行使处分权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经寿光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公证书载明侵权产品为点读笔产品A,本案公证书中记载的侵权产品为点读笔产品B。故两案诉讼标的并不相同,不构成重复起诉。若认定原告起诉属于重复起诉,是对被告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一种放任,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故被告某商家关于重复起诉的抗辩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寿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民事判决:一、被告某商家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某教育科技公司著作权的点读笔行为;二、被告某商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某教育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8000元;三、驳回原告某教育科技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司法判决既要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又要充分发挥对社会行为的评价、预测、引领作用,对违反法律的行为起到教育、惩戒、预防作用,努力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和支持。

被告某商家的抗辩抹杀不了其侵权的事实,其行为不仅违背民法典,更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被告关于重复起诉的抗辩法院不予认可,且被告在原告追究其侵权责任的前提下,仍继续销售侵权产品,主观过错较大。又因原告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因被告侵权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被告的违法所得,故应适用法定赔偿。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被告侵权行为的方式、持续时间、影响范围、经营规模、主观过错及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判定赔偿数额高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对A案件作出的裁判结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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