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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胜诉退费(附退费申请书模板)

来源:本站|发布时间:2023-03-16|浏览次数:759

常常有当事人抱怨:“诉讼费太贵了,赢了官司却输了钱。”为了从根本上化解“打官司难、打官司贵”的问题,缓解当事人的诉讼压力,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逐步建立起“胜诉退费”的工作机制。


事实上,“胜诉退费”并不是最近新推出的制度规定,早在2007年,国务院即颁布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针对不同情况下,诉讼费的承担主体做出规定。但是,当时由于具体操作流程规定的不是很清晰,各地法院亦没有明确的规范性指引,再加上当事人依法退费的意识也不是很强,导致这项利国利民的制度一直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和价值。


随着近年来各省市高院加大对这项制度的推进力度,有些地方陆续制定并印发具体操作指引,倡导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维护权利,使得“胜诉退费”制度再度吸引了大众眼球。笔者在案件代理过程中,了解到各地法院“胜诉退费”的具体做法,对比分析其中的异同,汇总整理了一些常见的问题,以期引发大家的思考和关注。



Q1

有哪些案件可以申请“胜诉退费”?


答: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均可。行政诉讼同样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故符合条件的行政诉讼也可以申请退费。



Q2

“胜诉”的标准是什么?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退费?


答:“胜诉”、“败诉”是一个相对概念,主要是看判决书的内容。如果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原告即胜诉;如果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即败诉。


①当胜诉方、败诉方很明确的情况下,通常是由败诉方承担诉讼费,胜诉方自愿承担的情况除外。


②当存在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情况下,法院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具体分配数额见判决书的记载。


③以调解方式结案、当事人申请撤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法律明确规定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退还部分诉讼费。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的案件,是否应该退还诉讼费,或者按照什么比例退还诉讼费,目前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各地法院做法不尽相同。


对于这种情况,一方面,期待国家和各地尽快出台相应的规范性意见。另一方面,在具体案件办理中,当事人应与案件承办法官积极沟通,最大程度地保障合法权益。



Q3

“胜诉退费”可以退哪些费用?


答:根据法律规定,由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


诉讼费用具体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及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需要说明的是,《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对申请费的具体范围作出了规定,其中就包括申请保全措施的费用。如果当事人在案件中申请了诉前保全或者诉讼保全,所交纳的保全申请费,根据“胜诉退费”的规则,是可以由败诉方承担的。


但是,在以调解方式结案、当事人申请撤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中,法律规定减半交纳的是案件受理费,也就是说,在这类案件中,“申请费及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属于当事人应支出的费用,不在退费范围之内。



Q4

退费有没有时限?


答:没有时限。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有关当事人。理论上讲,立法者设置的15日的时限,其性质类似于法院单方作出的承诺履行期限,目的在于督促法院落实退费制度,并没有给当事人申请退费设置时限,也就是说,即便超出15日的时限,当事人依然有权要求退费。



Q5

“胜诉退费”需不需要申请?

怎么申请?


答:理论上讲,“胜诉退费”是不需要申请的。实践中,对于这项工作有三种做法:


①无需申请,确认账户信息后自动退费。“胜诉退费”是立法者赋予当事人的一项权利,当事人只需配合承办法官做好退费金额及接收退费账户的信息确认即可,防止出现退费被代领、冒领及金额错误等情形。上海、海南等地法院目前已经可以实现法院主动退费的模式,即在规定期限内,无需当事人申请,由案件承办法官主动发起,自动向当事人退还诉讼费用。


上海高院先后下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胜诉退费”专项整改活动的通知》《关于加快“胜诉退费”整改清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对2018年4月1日至今年5月31日生效的民事、行政案件,于6月10日前全面清查,结合实际,采取分期分批、先易后难等方式,依法、足额、主动退还胜诉当事人预交的诉讼费用,于6月底前全面完成清退。对今年6月1日后生效的民事、行政案件,严格执行‘生效后15日内退费’等法律规定,全面实现‘一次、全额、足额’退费。”


海南省高院下发的《关于诉讼费退费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二、对于2021年11月1日后生效的民事、行政案件,需要向当事人退还诉讼费用的,不需要当事人申请,法院自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主动退还有关当事人,应退尽退,并接受群众监督。”


②无需单独申请,在起诉状的诉请中列明,案件生效后由被告直接退还,或在执行程序中一并执行。这种操作模式在实践中被广泛使用,有的法院要求当事人在起诉状中列明关于诉讼费用的诉讼请求,在执行程序中一并申请执行;有的法院直接在判决书中写明,诉讼费用由被告给付原告。


如有的法院在判决中写道:“案件受理费XX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被告于履行本判决时径付原告……” ,“案件受理费XX元,由被告负担,该费用不予退还,由被告方于履行本判决时径付原告……”,“案件受理费XX元,由被告承担,并随上款一并给付原告……”


乍一看,这种操作节省了当事人单独申请退费的环节,但是却在无形中将该笔费用的追讨压力转嫁给胜诉的原告,大大增加了原告的负担,尤其是在诉讼标的较大的案件中,如若被告并没有履行能力,原告能否收到该笔费用很难得到保障。


③需要单独申请,需提交《退费申请书》及其他配套材料。在这种传统的操作模式中,不同法院规定的申请时限、申请材料、具体要求各不相同。


做的比较好的法院会在判决书中告知原告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胜诉退费需要提交哪些材料。如广东省某法院在判决中写道:“案件受理费XX元,由被告负担。该受理费原告已预缴,本院予以另行退收,被告应在判决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其应承担受理费。原告应在收到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法庭提交退费申请书、退费账户确认书及诉讼费缴费票据。” 


而绝大多数法院的做法要求并不统一,甚至出现同一地区的不同层级法院,同一法院的不同经办法官办理胜诉退费业务的具体要求并不相同,有的要求了种类繁多的审核要件,有的规定了较为苛刻的办理时限,还有的设置了复杂的审批流程……导致办理这项简单的业务,效率极其低下,“跑多次”成原则,“跑一次”是例外。


④综上所述,就目前的实践操作来看,绝大多数情况“胜诉退费”是需要申请的。而提交申请三大作用在于:


一是确认申请人,确保“胜诉退费”申请由当事人本人或其代理人提出,防止被他人代领、冒领;


二是确认退费金额,由于存在部分胜诉,以及调解方式结案、当事人申请撤诉、简易程序审理等退费情形,所以法院必须对应退费的金额进行校对确认;


三是确认接收退费的账户信息,由于可能存在接收退款的账户与预交诉讼费的账户不一致的情形,如当事人账户信息发生变更、当事人需要指定法院支付给其他账户等,均需要核实账户信息,以免发生支付错误。


文末附《退费申请书》(模板),供大家参考使用,其他配套材料,建议与案件承办法官沟通确认。



在撰写本文之初,笔者就在思考一个问题,就是这篇文章的受众应该是谁。


最开始的写作目的就是想告诉当事人,尤其是那些经济不宽裕的当事人,诉讼费已不再是他们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的第一道鸿沟。尽管“胜诉退费”制度不是国家出钱为当事人打官司,但是我们国家的司法救济不是有钱人的特权,任何公民的合法权利都值得被尊重和保护。


其次,想告诉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司法实践中,习以为常的做法不一定是对的。不是把“胜诉退费”写到诉状里,法院判决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抑或是在强制执行阶段一并提出申请,就是完成了我们作为代理人的任务使命。作为代理人,我们应尽最大的能力为委托人争取合法权益。


最后,期待国家和各地尽快出台“胜诉自动退费”的规范性意见,吸收上海、海南等地好的经验做法,既提高工作效率,又提升工作满意度,让好制度惠及更多的当事人。


 附(一):退费申请书(模板)


退费申请书(模板)


XX人民法院:

XX案件,贵院于XX年X月X日作出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承担诉讼费XX万元。现该判决书已经生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需要向当事人退还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有关当事人。”之规定,原告XX作为胜诉方,不应负担诉讼费用,相应的诉讼费用应由败诉方XX负担。

据此,原告XX向贵院申请,请求贵院依据上述法律规定,退还原告向贵院预缴的诉讼费XX元。

特此申请,准予为盼。


                                    申请人:XX

XX年X月X日


附:接收退费账户信息

户  名:

开户行:

账  号:

行  号:


附(二):法条链接 

(上下滑动查看)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案件审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将诉讼费用的详细清单和当事人应当负担的数额书面通知当事人,同时在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中写明当事人各方应当负担的数额。

需要向当事人退还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有关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对原告胜诉的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人民法院应当将预收的诉讼费用退还原告,再由人民法院直接向被告收取,但原告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被告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

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

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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