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明律律师网
地址:南京市玄武区长江路99号长江贸易大楼20、21楼
上门请预约
本站网址寓意:sos-求助 laws-法律 Copyright © 2024 南京明律律师网 版权所有 苏ICP备2022041786号
第一部分:案情引入及问题的提出
【基本案情】
甲、乙双方因民间借贷纠纷诉至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甲对乙的全部诉讼请求,甲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一审判决。甲仍不服二审判决,向高院提起再审,高院经再审后做出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现甲仍不服高院做出的再审裁定,拟启动抗诉程序。
【问题提出】
1、甲能否对省高院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提出抗诉?
2、甲申请抗诉应针对哪份法律文书?
3、甲申请抗诉的法律文书应如何撰写方符合规范?
第二部分:特别提示
【特别注意】
检察监督系以书面审查为主,虽然《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规定了听证环节,但因法律规定是“必要时可以听证或者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所以不是每个案子都必须启动听证程序。
鉴于在实践中,检察院组织听证的案件比例不高,监督申请书可能是申请人唯一集中书面表达观点的机会,所以《监督申请书》是申请人申请检察监督阶段最重要的法律文书。
第三部分:监督申请书的格式
民事监督申请书应包含标题、首部、申请监督请求、具体法定情形及事实、理由、落款五部分。
(一)监督申请书的名称
1、常见标题:有“申请书”“抗诉申请书”“检察建议申请书”,这些均为不规范写法。
2、规范写法:规范写法标题应为《监督申请书》。
3、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
(二)当事人地位的列明
1、常见写法:将申请人写为“申诉人”,将其他当事人写为“被申请人”“被申诉人”。
2、规范写法:
申请人(一审诉讼地位、二审诉讼地位、再审诉讼地位):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
其他当事人(一审诉讼地位、二审诉讼地位、再审诉讼地位):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
3、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监督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
(二)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称、住所、负责人、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
(三)申请监督请求;
(四)申请监督的具体法定情形及事实、理由。
申请人应当按照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监督申请书副本。
(三)监督请求之前的过渡性描述
申请人因与xxx(对方名称)xxx(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xxx号民事判决(备注:不能写成“民事判决书”),向xx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已于xx年xx月xx日作出xxx号民事裁定驳回申请人的再审请求。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提出监督申请。
(四)监督请求
1、常见写法:忽视监督申请审阅的主体(检察院),将上诉请求、再审请求照搬至监督申请书中去。此外,不明确要求检察院采取的监督方式也系不规范写法,具体应该是请求检察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提出抗诉等。
2、规范写法(供参考):
(1)申请人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号民事判决,请求贵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提请××省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2)请求××人民检察院就本案向××人民法院抗诉,并监督××人民法院依法提审本案,撤销××人民法院作出的××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并由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特别注意:
3、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五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第八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七)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八)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九)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一)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第八十二条 符合本规则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一)判决、裁定是经同级人民法院再审后作出的;
(二)判决、裁定是经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
第八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一)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二)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八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应当制作《再审检察建议书》,在决定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再审检察建议书》连同案件卷宗移送同级人民法院,并制作决定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通知书》,发送当事人。
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应当经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并将《再审检察建议书》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应当制作《提请抗诉报告书》,在决定提请抗诉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提请抗诉报告书》连同案件卷宗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并制作决定提请抗诉的《通知书》,发送当事人。
第八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当事人的监督申请不符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提请抗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并在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制作《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发送当事人。
(3)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一般应当由裁定再审的人民法院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一)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第(五)项或者第(九)项裁定再审的;
(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
(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
(四)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情形。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由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审理,具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裁定再审的,应当提审。
第三条 虽然符合本规定第二条可以指令再审的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审:
(一)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再审审理后作出的;
(二)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
(三)原审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四)原审人民法院对该案无再审管辖权的;
(五)需要统一法律适用或裁量权行使标准的;
(六)其他不宜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情形。
(五)事实与理由
1、规范写法:结合原审错误问题进行有针对性驳斥,紧紧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的十三项规定展开;实体和程序分开论述,逻辑有层次、繁简适当;陈述事实结合证据,讨论问题引述法律依据。
2、参考写法:
申请事由一: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之情形。具体理由如下:
1、精炼阐述原审判决哪个地方认定事实不清;
2、分述正确的事实、证据、法律规定。
申请事由二: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之情形。具体理由如下:
1、精炼阐述原审判决哪个地方适用法律错误;
2、分述正确法律适用、相关证据、司法观点。
3、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七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2)《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第七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第七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一)认定的基本事实没有证据支持,或者认定的基本事实所依据的证据虚假、缺乏证明力的;
(二)认定的基本事实所依据的证据不合法的;
(三)对基本事实的认定违反逻辑推理或者日常生活法则的;
(四)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原判决、裁定结果错误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一)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
(二)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
(三)适用已经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法律的;
(四)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
(五)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
(六)明显违背立法原意的;
(七)适用法律错误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七项规定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
(一)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独任审判的;
(二)人民陪审员参与第二审案件审理的;
(三)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没有另行组成合议庭的;
(四)审理案件的人员不具有审判资格的;
(五)审判组织或者人员不合法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
(一)不允许或者严重限制当事人行使辩论权利的;
(二)应当开庭审理而未开庭审理的;
(三)违反法律规定送达起诉状副本或者上诉状副本,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的;
(四)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其他情形。
(六)尾部规范写法
此致
××人民检察院(监督对象的同一级人民检察院)
申请为个人的,应由本人签名(最好签名同时按手印),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加盖单位印章。
民事监督申请书(范本)
监督申请人(与原案关系,如一审原告):某某某,男/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住南京市**区**街道**路*号,联系方式:*******。(若申请人为法人或单位的,载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被申请人(与原案关系):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方式等(同上)。
申请监督请求:
申请人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20**)民终(民再)**号民事判决(或裁定);不服南京市温州市**区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20**)民初**号民事判决(或裁定)。
申请人已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或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于**年**月**日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申请检察监督,请求依法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
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需指出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存在的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有哪些错误,并写明相关证据和理由。
综上所述,特请求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
此致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需本人签字,申请人为单位,盖单位公章)
南京市检察院申请民事诉讼监督准备材料须知
(申请行政诉讼监督参照适用)
一、民事监督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
(二)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负责人、有效联系方式等。
(三)申请监督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应当按照其他当事人人数+2的数量提交监督申请书副本,申请书须签字捺印,或者加盖公章。
二、身份证明
(一)自然人: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1份)。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有效证照(1份)。对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明,人民检察院经核对无误留存复印件。
有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律师事务所函(1份)。
三、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在该案件诉讼过程中作出的全部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1份)。
四、申请监督期限
当事人依照《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两年内提出。此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五、证据材料及其清单
一审、二审、再审法院审判卷宗的所有材料复印件。包括:起诉状、答辩状、上诉状、再审申请书、代理意见等诉讼材料;庭审笔录、听证笔录、调查笔录等全部材料;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提交的证明自己主张的全部证据材料等。新证据材料。同时提交上述材料目录清单及法院审判卷宗目录清单。(1份)。如法院审判卷宗等上述材料是光盘或其他电子载体形式的,请打印成书面材料。
六、双方当事人联系地址确认书
申请人应按照要求准确提供申请人、其他当事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并在联系地址确认书上签字、摁手印。
注意事项
1、申请监督材料不齐备或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应当按照人民检察院的要求,自接到本须知之日起2个月内补齐,并邮寄或送达至: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5592号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部(民行案件)收。逾期未补齐的,视为撤回监督申请。
2、以上材料除民事监督申请书和双方当事人联系地址确认书外,其他请提交复印件,材料收取后不予退还,请自行留底。
3、申请人应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及相关证据,伪造或提供虚假证据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部分: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2、《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的;
【笔者备注:《民事诉讼法》已于2021年修正,原第209条序号已经调整为第216条,原第200条序号已经调整为第207条,两者内容一致,仅序号发生变化】
(二)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三)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3、《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关于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后检察机关就下级法院生效裁判又提起抗诉应否受理问题的复函》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9.10.19 生效日期:2009.10.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文号:〔2009〕民监他字第5号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青高法(2009)200号《关于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后检察机关就下级法院生效裁判又提起抗诉应否受理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一种意见中关于“检察机关可以针对原生效判决而不是针对驳回申请再审裁定提起抗诉”的认识正确。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审查作出的驳回裁定,既不是原审程序作出的生效裁判,也不是按原审程序进行审理作出的再审裁判。
二、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后,检察机关就下级法院原生效判决,无论是否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相同的事由又提出抗诉的,只要其抗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应裁定再审。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