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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管理工作法律知识

来源: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22-10-26|浏览次数:225

问题一

疫情防控管理形势下

居委会、物业

有什么样的权利/权力和义务?

  答:志愿者在开展抗疫工作的时候,与居委会和物业进行合作时,需要注意二者职权的不同。

  居委会是《宪法》规定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其主要职能为: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因此,居委会不是政府机构,但是在政府的指导下开展工作,是连接政府与居民的桥梁。

  居委会的任务有:

  (1)组织核酸筛查,要排好计划、登记造册,按时按点通知居民进行核酸检测。

  (2)对放化疗、血透、孕产妇等重点人群需求进行收集,协同各区卫健委确定的医院做好封控区医疗保障工作,对有特殊要求或困难的老人,反馈给相关部门。

  (3)通过居委会、社区物业、业委会,汇总居民订货需求,全力保障市民生活需要。

  物业:

  物业指物业服务企业,由小区业主选聘,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的权利义务来源于与小区业主的合同约定。但是,法律也规定物业的基本义务,包括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于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有权利制止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相关法律依据】

  《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问题二

  居委会/志愿者参加疫情防控工作时,发现有人偷拿他人物资、快递,应如何处理?是否有权以疫情防控的名义提出罚款的要求?

  答:《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了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实施,第九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罚款。据此,罚款作为行政处罚的一种,应当由行政机关实施。而根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居民委员会(简称“居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并非行政机关,因此,即便居委会是疫情防控的一线力量,也不能直接对偷拿他人物资、快递的居民提出罚款要求。同样的,志愿者参与居委会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也是群众性自发活动,亦无权以防控名义提出罚款要求。

  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亦规定,居民委员会的任务之一是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志愿者在居委会的组织下进行志愿服务,其在某种意义上也代为履行着居委会的部分职责、任务。因此,如居委会/志愿者发现有居民偷拿物资、快递情况的,可以在搜集有关证据后,向警方举报。警方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如盗窃金额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居委会/志愿者搜集证据的方式可以是手机拍照、录音录像、保存货架监控视频等。但需注意,居委会/志愿者可以将证据交存警方,但无权擅自将所搜集的证据或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自行在小区内公示或在互联网上发布,否则涉嫌侵害他人的个人信息权益或人格权。

【相关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居民委员会的任务“(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二)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三)调解民间纠纷;(四)协助维护社会治安;(五)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六)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问题三

  居委/志愿者发现居民私自外出,违反足不出户防疫规定的,是否有权拍摄照片发到业主群?

  答:根据《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享有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等人格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在疫情防控期间,要求“足不出户”,居民违反防疫规定,私自外出或在小区内散步、遛狗,确实属于违反防疫政策行为,居委/志愿者在发现后可以对其进行规劝,要求立即回家。不建议居委/志愿者直接将拍摄的该居民违规照片发到业主群进行公示,尽管是为了防疫大局,但这种做法涉嫌侵犯居民的肖像权、隐私权,如果发布时的言辞不当,还可能存在侵害名誉权的可能。因此,居委/志愿者在督促居民不要出门闲逛时应注意方式,可以多宣传防疫规则,尽量不要公开发布居民的个人照片,如果认为仅是宣传规则不够说明问题的严重性,还可摘录警方发布的相关处罚案例进行警示,以防因为不当发布照片,发生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和人格权的纠纷。

【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九条“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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