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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效力待定及可撤销合同

来源:本站|发布时间:2024-01-02|浏览次数:83

依法成立的合同,其效力一般为四种:有效、无效、效力待定、可撤销。

合同是具有约束力的,而合同的效力,直接影响合同能否履行,怎么履行,对合同双方都有着重大影响。

一份有效的合同,通常有这样几个要件:

(1)双方当事人具备签订该份合同的民事行为能力;

(2)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也没有违背公序良俗。

本文主要对无效、效力待定、可撤销合同做一个简单梳理。

一、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与有效合同相对立。无效合同虽然成立,但因某种原因,如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履行合同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合同订立人缺乏民事行为能力等等,而导致合同没有效力。

我国《民法典》对合同无效的情节,主要规定在以下条款中: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除了以上合同无效的情节外,还规定了条款无效的几种情节:

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二、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指的是合同已经成立,但尚欠缺生效的要件。其与无效合同的相同之处是,合同当前都是不发生效力的。但无效合同是自始无效,通常无法补正,而效力待定合同,是可以补正的。

效力待定合同,一般发生在以下两种情形: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不属于依法可以独立订立合同之情形的合同;《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无权代理人代理他人签订的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三、可撤销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依据法律规定,合同撤销的原因,重大误解、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显失公平等情形。其核心,都是违反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因欺诈而导致的可撤销,区分是合同对方欺诈还是第三人欺诈。合同对方欺诈的,合同为可撤销;如果是第三人欺诈的,要看对方是否明知。若明知,则为可撤销,若不明知,则不可撤销。若受到损失,可再依法律规定,向行欺诈行为的第三人追究责任。

因胁迫而导致的可撤销,则不区分是对方胁迫还是第三人胁迫,均为可撤销。

合同被撤销后,跟无效合同一样,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另外,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比如管辖权、法律适用条款等

四、参考案例

案号:2022)沪0115民初46049

本院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原告已被生效判决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对原、被告签订的《信息咨询与管理服务协议》未予追认,现原告要求确认该协议无效,被告亦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收取的服务费71,700元,考虑到签订协议时被告并不知道原告患有精神疾病以及被告为原告贷款提供服务确实有一定成本,本院酌定被告返还原告服务费5万元。

案号:2022)沪0117民初8661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是被告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原告是否有权撤销涉案合同;二是原告是否付清了转让款,后续法律后果如何。

关于争议焦点一,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案中,被告与原告于202221日签订《餐饮股份转让协议》,将其在烧烤店的30%的份额转让给原告。然而,被告在签订该协议前,已于20211126日与第三人张某签订《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其中明确标明“被告愿意出资50,000元受让张某30%的投资股,支付期限为202241日之前,若截止时间202241日截止时间被告不能按期支付,被告将无条件将该门店带装修现状全部交付张某,本合同终止。”该约定的内容属于对被告自己份额附条件的处分行为,使得其合伙份额处于权利瑕疵的状态,且事后被告也未实际向第三人张某支付转让款,导致店铺被第三人张某收回。据此,可以认定,被告在与原告签订涉案协议时,其转让的标的存在重大的权利瑕疵,被告理应向原告告知上述情况。现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明确告知过原告,属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导致原告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构成民法意义上的欺诈,故原告要求撤销涉案合同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民事法律行为被撤销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已收取的转让款。对于被告提出要求继续履行涉案协议的反诉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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