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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分割房产纠纷,是否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来源:本站|发布时间:2022-11-10|浏览次数:252

本文要点总结:

  • 离婚后财产纠纷,即便涉及房屋等不动产的,也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而是适用一般管辖,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当事人约定管辖的除外。

  • 婚约财产纠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等案件的管辖,同离婚后财产纠纷的管辖。


观点一:离婚后财产纠纷,即便涉及不动产的,仍适用一般管辖,不适用专属管辖,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任某

被告:汪某

案情简介:原告任某与被告汪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甲省A县人民法院已立案。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因感情破裂,已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坐落于乙省B区某处的房产归原告所有。现因办理房产证,需要被告协助,但被告已将户口迁回原籍甲省A县,无法协助办理房产证。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坐落于乙省B区某处的房产归原告所有。

甲省A县法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为确认位于乙省B区某处的房产归其所有,原、被告双方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并无异议,故本案实质为不动产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案中被告虽未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因涉及不动产纠纷,属于专属管辖。故裁定将本案移送乙省B区人民法院处理。

乙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离婚协议书》有效。《离婚协议书》约定了夫妻共同所住的安置房,乙省B区房屋所有权归原告所有。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该安置房归原告所有。本案系双方当事人协议离婚时达成财产分割协议,离婚后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所发生纠纷,属于离婚后财产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甲省A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不属于乙省B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裁判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由甲省A县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理由: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双方当事人协议离婚时达成财产分割协议,离婚后因履行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属于因离婚这一人身关系事项而引发的财产分配事宜的纠纷,为离婚后财产纠纷,属于婚姻家庭纠纷的范畴,应按照婚姻家庭纠纷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处理,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即使离婚后财产分配涉及不动产,由于离婚后财产纠纷不属于物权纠纷,不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被告的住所地为甲省A县,甲省A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辖14号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观点同观点一。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审判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一)》(2018年12月4日)第21条规定:“很多婚姻家庭类纠纷会涉及不动产的分配及权属问题,是否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实践中,婚约财产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等案件均有可能涉及房屋等不动产的分配及权属问题,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前述纠纷均属于婚姻家庭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需要按照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


观点二:离婚后财产纠纷,仅涉及不动产的,适用专属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实务案例】

原告:何某。

被告:马某。

案情简介:原告与被告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已立案。

原告诉称,双方已诉讼离婚。位于沈阳市的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约定该楼房归被告,由被告偿还银行贷款。后,被告无能力偿还房贷,和原告商议后达成协议: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偿还剩余的房贷。故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共有房屋所有权归原告所有,由原告负责偿还贷款。

裁判结果:本案移送沈阳市A区人民法院处理。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何某与马某经法院判决离婚。现何某请求分割双方共同共有位于沈阳市浑南A区楼房,应属于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引起的物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即沈阳市A区人民法院对办案依法享有专属管辖权。

案例索引:扶余市人民法院(2021)吉0781民初2297号民事裁定书。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也持相同的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所编的《民事审判实务问答》一书第096问答中写道:“《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理解为以不动产作为讼争标的而发生的纠纷。对于夫妻一方起诉离婚涉及不动产分割的案件,则应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确定的原则确定案件管辖。在本案中,虽然离婚案件涉及不动产财产分割,但由于本案是以离婚为前提而包含不动产分割的,所以应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即由被告文某的住所地法院管辖。当然,如果夫妻双方已经根据法院判决离婚或者协议离婚,而仅仅以涉案房地产分割为诉讼内容,则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的专属管辖原则。” 详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第141-142页。

根据上述问答,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认为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后,再就不动产分割而起诉的,则应适用专属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的管辖。


标签: 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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