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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维保费分摊协议及电梯管理人员更换事项决议的效力认定

来源:本站|发布时间:2023-12-21|浏览次数:90

电梯维保费分摊协议及电梯管理人员更换事项决议的效力认定

——黄某某等14户业主诉郑某某、李某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规定:“申请增设电梯的业主应当以书面协议达成以下事项的解决方案:(一)确定电梯使用管理者;(二)增设电梯工程管理的预算及筹集方案;(三)电梯维护保养方式及其保养维修费用分摊方案……”但在早期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纠纷中,因操作不规范,不排除完整书面协议难以呈现的情况,应当考虑电梯是否已经加装完成的事实,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关于增设电梯的协议书》是否成立生效。同时,在业主们利用微信群就电梯维保费用的分摊早已展开商议讨论并有业主在微信群中发出开会通知,且于电梯里进行了张贴的情况下,所召集会议作出的《加装电梯后续维护事宜决议》,不宜以表决事项不清晰或开会通知没有送达给每一位业主,使其丧失对重要事项的表决权为由,否定前述决议的效力。

基本案情



原告黄某某等14户业主诉称:其与郑某某、李某某均系广州市荔湾区某楼栋的业主。2017年11月12日,该楼3层至9层的21户业主一致同意增设电梯,并签订了《关于增设电梯的协议书》,约定:推选302房郑某某、701房张某某等5人为共同增设电梯项目业委会负责人,其中郑某某为总负责人;协议未尽事宜,由电梯筹备委员会的业主代表召集全体业主共同协商,按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投票方式决定。自筹备电梯之日起,《关于增设电梯的协议书》原件及出资业主的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银行贷款证明等用于筹建电梯的全部资料由郑某某、李某某保管。2021年2月27日,为了更好地保障电梯日后正常运行,该楼业主根据协议约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规则,就电梯后续维护事宜进行讨论并达成新的决议,决议内容包括:(1)同意推选701房张某某为电梯总负责人,原总负责人(302房的郑某某)应在本决议生效后3日内将与电梯有关的全部资料移交给新的总负责人张某某;(2)同意推选903房卢某某为电梯的财务负责人,负责与电梯有关的财务管理、资金支出等事宜,原负责财务的业主(303房李某某)应在本决议生效后3日内将所有的财务资料、资金等(包括:筹建电梯协议原件及出资业主的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银行贷款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等用于筹建电梯时提供的资料,资金,账册,会计凭证)移交给新的财务负责人卢某某等。决议作出后,新业主代表通过公告、微信催告等方式公示决议内容以及《交接催告函》,要求郑某某、李某某移交相关材料,但郑某某、李某某均未配合移交。2020年7月13日,产生2020年的电梯维护保养费5760元。2020年8月5日,加装星光报警系统产生费用1767.5元。2021年3月22日,产生电梯检测费用953元。2021年8月1日,产生2021年至2022年的电梯维护保养费、安全管理员费用6960元。上述费用由黄某某等14户业主代缴,在其要求郑某某、李某某按照分摊的系数比例支付费用时,被郑某某、李某某拒绝。故黄某某等14户业主将郑某某、李某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人返还《关于增设电梯的协议书》原件及出资业主的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银行贷款证明等全部资料,支付本应分摊的费用等。


被告人郑某某、李某某辩称:黄某某等14户业主诉讼请求完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1)黄某某等14户业主不能代表大楼所有业主,没有任何依据要求郑某某、李某某移交筹建电梯的资料。(2)黄某某等14户业主提供的《加装电梯后续维护事宜决议》并非按照《物权法》相关规定程序召集和作出的决议,不具备合法性。郑某某、李某某从未看到任何有关电梯改选业主代表的会议通知,不知道会议召开的时间,需要讨论的事项、内容等基本情况,黄某某等14户业主没有提供会议的签到情况。《加装电梯后续维护事宜决议》推选为业主代表的均为6楼、7楼、8楼、9楼的高楼层业主,1~5楼均无业主代表人选,且该推选结果系1~4楼业主未出席该会议的情况下作出,不符合法律规定,并严重违背了公平原则。该行为损害了包括郑某某、李某某在内的未收到会议通知业主的合法权利。《加装电梯后续维护事宜决议》作出后,非法成立的委员会张贴了《加装电梯后续维护事宜决议》,《加装电梯后续维护事宜决议》中也没有表示异议期间和处理方法,毫不尊重郑某某、李某某和其余未参与会议的业主,剥夺了郑某某、李某某等业主的异议权与合法权利的伸张。(3)在未经合法程序改选前,郑某某、李某某仍然是增设电梯委员会的合法负责人,没有义务移交任何资料给黄某某等14户业主。(4)黄某某等14户业主提及的2020年电梯维保费,没有任何的维保合同,也未给全体业主公示过。该费用的收取未经合法程序,无权向郑某某、李某某收取。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大楼共9层楼,每层3户,共27户。01套间的建筑面积为58.6平方米,02套间的建筑面积为69.4平方米,03套间的建筑面积为63.4平方米。双方均是涉案大楼各层房屋的产权人。


2017年涉案大楼召开全体业主大会讨论加装电梯事宜,筹备小组成员为:郑某某、周某、何某、张某某、张某甲。大楼3~9楼共21户产权人同意加装电梯,一致同意增设电梯及送审建筑设计方案,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委托张某某负责办理报建手续。在加装电梯过程中,由案外人何某负责财务工作,由郑某某作为总负责人。


涉案大楼电梯约于2019年4月下旬安装完毕并投入使用,电梯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上的使用单位登记为“张某某”。2019年8月3日,何某将大楼电梯资金、资料移交给李某某。2020年3月16日,郑某某代表业主与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签订《电(扶)梯保养合同》,保养期限自2019年4月18日至2025年4月17日止。后因双方就电梯保养维护问题产生纠纷,该合同没有继续履行。2020年7月13日,张某某代表业主与广州携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广州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保养期限自2020年7月26日至2025年7月25日止,每年保养费为5760元。2020年7月13日,张某某支付了2020年7月26日至2021年7月25日期间的维保费5760元。2020年8月5日,张某某支付了维修增值税1767.5元。2021年3月30日,张某某支付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953元。2021年8月12日,张某某支付了2021年至2022年的维保费5760元。


电梯安装后,双方就电梯后续的电梯维护费用分摊问题产生争议。2021年2月27日,黄某某等14户业主作出《加装电梯后续维护事宜决议》,决定:(1)推选张某某为电梯总负责人,原总负责人郑某某应将电梯全部资料移交给张某某;(2)推选卢某某为电梯财务负责人,原负责财务的李某某应将所有财务资料、资金等移交给卢某某;(3)推选张某某等5人作为业主代表,负责电梯的维护管理事宜等。黄某某等14户业主将《加装电梯后续维护事宜决议》张贴在电梯内、大楼公告栏内、发布在业主群内。

裁判结果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6日作出(2021)粤0103民初5713号民事判决:驳回黄某某等14户业主的全部诉讼请求。


宣判后,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25日作出(2022)粤01民终11014号民事判决: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3民初5713号民事判决;二、李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卢某某移交加装电梯有关的全部剩余资金26371.74元以及出纳日记账手工账本、中国农业银行个人明细对账单、已开具收据存根等全部与电梯有关的资料;三、郑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黄某某等14户业主支付2020年电梯维保费、电梯整改费272.94元和电梯安检费34.55元及滞纳金838.79元;四、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黄某某等14户业主支付2020年电梯维保费和电梯整改费249.34元和电梯安检费31.57元及滞纳金766.27元;五、驳回黄某某等14户业主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


其一,关于《增设电梯的协议书》是否成立的问题,黄某某等14户业主于二审中提交了《加装电梯确认意见表》,业主都同意按《增设电梯的协议书》履行相关加装电梯的价格及各户分摊方案,郑某某、李某某也在《确认意见表》上有签名并按手印,结合本案加装电梯已经实际履行的事实,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认定该《关于增设电梯的协议书》仅属于一份草拟的协议,未成立且不生效,有欠妥当。


其二,关于《加装电梯后续维护事宜决议》的合法性问题。从查明的事实来看,《加装电梯后续维护事宜决议》形成于2020年12月26日,内容涉及电梯维保管理人员的变更,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即《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而根据《关于增设电梯的协议书》的内容,一楼、二楼住户无需分摊加装电梯的费用,但二楼以上住户应当缴纳电梯维保费用,黄某某等14户业主二审中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业主们商议二楼住户以不拿补偿款的方式无需缴纳电梯维保费用,因此,按照出资加装电梯的业主户数21户,或认为二楼业主应当负担维保费用,加上二楼业主户数为24户,以此计算基数,同意决议事项的业主已达14户,由此可见,《加装电梯后续维护事宜决议》所涉及的事项已取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的同意。况且,实际已经缴纳电梯维保费用的已达17户。另外,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在电梯维保合同需要签订的背景下,业主们关于电梯维保费用的商议早已在微信群中展开讨论,有业主发出了开会通知,会议议题也指向“电梯日常管理事项”,相关通知在微信群进行了发送,并在电梯里进行了张贴,有理由认为郑某某、李某某对于业主们通知开会事项是知情的,因此,一审关于“在表决事项不清晰的情况下,黄某某等的表决通知没有送达给每一位业主,使郑某某、李某某丧失了对重要事项的表决权”的认定,有欠妥当,不符合本案实情,予以纠正。综合上述因素,二审法院认为《加装电梯后续维护事宜决议》应合法有效。


其三,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鉴于黄某某等14户业主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增设电梯的协议书》原件、出资业主的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银行贷款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等用于筹建电梯的资料在郑某某处,故其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


其四,根据《加装电梯后续维护事宜决议》内容以及黄某某等14户业主提交的2019年8月3日《电梯资金、资料交接清单》,黄某某等14户业主要求李某某向新的财务负责人卢某某移交加装电梯有关的全部剩余资金以及出纳日记账手工账本、中国农业银行个人明细对账单等资料,合理有据,予以支持。


此外,关于2020年、2021年的电梯维保费和电梯整改费,属于已经实际发生的费用,该部分费用是电梯运行必须产生的费用,已由黄某某等14户业主代垫,郑某某、李某某作为电梯的使用者之一,理应承担。

案例注解


本案为增设电梯引发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在加装电梯事务中,业主们曾一致推选出总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在负责人的热心服务和大家的共同配合下,电梯加装已经完成。但在电梯运营事务管理过程中,电梯公司赠送一年维保到期后,业主就后续维保费用分摊问题产生纠纷。原总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拒绝按照其他多数业主主张的维保系数方案缴纳相关维保费用,又因电梯加装费用负担、资金使用及账目公开等问题引起其他多数业主不满。其他多数业主怀疑原总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存在贪图便宜如高价购买原材料、侵占电梯广告费用等情况,违背无私热心服务的初衷,因此决议重新推选负责人,要求原负责人移交账目等材料,并按照《关于增设电梯的协议书》中维保系数方案缴纳相关维保费用。原电梯事务负责人既不承认《关于增设电梯的协议书》成立,亦不认可《加装电梯后续维护事宜决议》的效力,拒绝移交财务等资料。双方发生纠纷,致使电梯陷入停运僵局。多数业主不得已自行垫资后,与电梯公司签订了后续维保合同,并提起本案诉讼。本案体现了既有住宅电梯加装领域中的基层治理问题。涉及有关协议的订立、决议程序及合法性认定等法律问题,同时,也因涉及民生,处理不当,容易引起邻里矛盾激化,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具有较强的典型性和示范性。现重点探讨如下几个问题:


一、《关于增设电梯的协议书》是否成立的问题


《合同法》第十条 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本案中,黄某某等人主张业主一致同意增设电梯,并签订了《增设电梯的协议书》,内容包括:加装电梯的价格及各户分摊方案、电梯维保系数分摊方案、推选共同增设电梯项目业委会负责人等,各业主应按该《增设电梯的协议书》约定的电梯维保系数分摊方案承担电梯维保费用。但黄某某等在诉讼中提交的《增设电梯的协议书》文本结尾处签名表中既没有各业主的签名,也没有注明日期,仅有业主代表自制的“业主委员会”印章。而原总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郑某某、李某某则否认《增设电梯的协议书》的成立,并拒绝按上述方案缴纳维保费用,双方陷入僵局。一审法院认定该协议书仅属于一份草拟的协议,在没有业主签名的情况下,该协议既未成立,也不生效,对双方均无约束力。《增设电梯的协议书》中对电梯维保费的分摊系数,因《增设电梯的协议书》未成立,故该事项对双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因此,黄某某等主张郑某某、李某某已对《增设电梯的协议书》中的维保费分摊系数予以认可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信。如按此思路处理,看似与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相符,但未考虑到电梯已经加建完成的现实。事实上,《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第七条规定“申请增设电梯的业主应当以书面协议形式达成以下事项的解决方案:(一)确定电梯使用管理者。(二)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其筹集方案。(三)电梯维护保养方式及其保养维修费用分担方案……”现实中,行政部门往往将要求业主达成书面协议作为增设电梯的前置程序,而且需要进行备案。本案发生背景是较早期的电梯加装事务,未能查询到行政部门的备案协议书,而电梯事务的原负责人则不排除利用自身掌握资料的优势拒不提供《关于增设电梯的协议书》原始文本,其行为也不排除有违诚信诉讼的原则,在此情况下,如果机械司法,则很容易激化矛盾,再次导致电梯停运。因此,二审法院考虑到电梯已经加装的现实,而如果业主们没有达成一致协议,电梯加建是很难完成的,加之,当事人提交的新证据《加装电梯确认意见表》中反映出业主都同意按该《增设电梯的协议书》履行相关加装电梯的价格及各户分担方案,其中也有郑某某、李某某的签名,即使相关表述中没有提及维保费用的分担问题,郑某某、李某某对此有异议,仍然结合电梯已经完成加装的事实,以及《合同法》第十条“合同的订立可以采取其他形式”的规定,认定《增设电梯的协议书》成立并有效。


二、《加装电梯后续维护事宜决议》的效力问题


电梯加装成功后,因电梯公司赠送的一年保修到期后,面临后续维保合同签订的问题,否则,电梯运行就会陷入停顿。因此,业主们早已在微信群中就维保费用分摊、更换原负责人以及要求原负责人移交财务资料等展开讨论。郑某某、李某某作为原负责人,也在微信群中进行了回应。在此情况下,有业主在微信群中发出开会通知,并在电梯里进行了公告张贴,随后多数业主出席会议,作出了《加装电梯后续维护事宜决议》,共同推选新的电梯总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要求原负责人移交电梯报建、财务等全部资料以及剩余资金。原负责人不认可《加装电梯后续维护事宜决议》的效力。一审法院认为,电梯维保系数的确定和电梯维保管理人员的变更属于大楼全体业主的内部事务,属于业主的自治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应由全体业主协商或投票决定。因此,本案大楼业主对维保费分摊系数有争议时,应由电梯筹备委员会的业主代表召集全体业主进行投票表决。黄某某等提供的2020年12月23日大楼业主微信群(24户)的信息中,虽然有业主发出开会通知,但该业主不属于筹备委员会成员,会议议题没有明确指出是对电梯维保费分摊系数和更换管理人员进行商议和表决,因此,在表决事项不清晰的情况下,黄某某等的表决通知没有送达给每一位业主,使郑某某、李某某丧失了对重要事项的表决权。黄某某等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加装电梯后续维护事宜决议》不具有合法性。故黄某某等依据《加装电梯后续维护事宜决议》要求郑某某、李某某交付文件、资料、剩余资金、维保费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今后大楼业主可重启表决程序,按照表决结果执行。


上述裁判思路,其实质是以程序瑕疵为理由,否定了《加装电梯后续维护事宜决议》的效力。一方面,与前述《增设电梯的协议书》中业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投票方式决定”的约定不符;另一方面,未能考虑到基层现实。事实上,基层自治领域的生活场景决定了会议召集形式往往不够严谨规范,但如果实质意义上表明开会通知的意思能够到达,会议议题指向明确,则不宜吹毛求疵,以上述程序瑕疵为由,否定《加装电梯后续维护事宜决议》的效力。基于上述考虑,本案二审认为,从查明的事实来看,《加装电梯后续维护事宜决议》形成于2020年12月26日,内容涉及电梯维保管理人员的变更,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即《物权法》第七十六条 的规定,而根据《关于增设电梯的协议书》的内容,一楼、二楼住户无需分摊加装电梯的费用,但二楼以上住户应当缴纳电梯维保费用,黄某某等14户业主二审中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业主们商议二楼住户以不拿补偿款的方式无需缴纳电梯维保费用,因此,按照出资加装电梯的业主户数21户,或认为二楼业主应当负担维保费用,加上二楼业主后户数为24户,以此计算基数,同意决议事项的业主已达14户,由此可见,《加装电梯后续维护事宜决议》所涉及的事项已取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的同意。况且,实际已经缴纳电梯维保费用的已达17户。另外,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在电梯维保合同需要签订的背景下,业主们关于电梯维保费用的商议早已在微信群中展开讨论,有业主发出了开会通知,会议议题也指向“电梯日常管理事项”,相关通知在微信群内进行了发送,并在电梯里进行了张贴,故有理由认为郑某某、李某某对于业主们通知开会的事项是知情的,因此,一审关于“在表决事项不清晰的情况下,黄某某等的表决通知没有送达给每一位业主,使郑某某、李某某丧失了对重要事项的表决权”的认定,有欠妥当,不符合本案实情,予以纠正。综合上述因素,二审法院认为《加装电梯后续维护事宜决议》应合法有效。


三、处理路径的若干思考


本案的实质是业主间就电梯事务管理不信任引发的邻里纠纷,只不过在法律层面表现为《增设电梯的协议书》和《加装电梯后续维护事宜决议》的认定。二审法院裁判思路着眼于基层现实,通过全盘听取双方陈述及研究在案证据,最终认定《增设电梯的协议书》成立以及确认《加装电梯后续维护事宜决议》的效力,从而明确电梯维保费用的缴纳标准,进而支持了14户业主的诉请。宣判后,郑某某、李某某缴纳了维保费用,电梯也得以正常运行。我们认为,按照二审的处理思路,更加符合实质正义的要求,符合穿透式审判理念的要求,尤其在基层自治领域,更应当通过事实或其他补强证据推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另外,在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日渐普遍,该类型纠纷日渐增加的情况下,二审判决对少数业主只享受权利拒绝承担义务、利用拒缴维保费的手段达到变更全体业主明确约定的缴费标准的做法予以司法否定,既体现了司法为民的宗旨,同时也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较好的示范效应。


 案件索引
一审: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3民初5713号(2021年11月26日)
二审: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1民终11014号(2022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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