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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侵占公共部位,业委会该怎么办?

来源:本站|发布时间:2024-03-25|浏览次数:34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权。也即业主在住宅小区内享有专有权、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实践中,因业主侵占业主共有部位等时常引发纠纷。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行使成员权的媒介,具有一定的物业管理权能。若部分业主实施侵占或者其他影响业主共有部位使用的行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该如何行使权利,履行职责,应予以关注。





基本案情  
案涉建筑物由一幢住宅楼和与其相连的五层裙楼组成,裙楼的使用性质为办公。住宅楼与裙楼在底层相邻,各设门禁。甲业主委员会于案涉建筑物成立,乙公司为裙楼业主。甲业主委员会主张,乙公司将原本属于案涉小区进入该住宅楼底层大堂的通道纳入其独用部位,导致住宅楼居民被迫经由小区大门外侧破墙通道进出电梯厅,而乙公司后复于该电梯厅所在空间擅自改变建筑物原有隔断布局,拆除楼栋原有通道门,加装带有密码锁的防盗门,供其员工出入,该防盗门与住宅楼门同时开启时会阻塞通道,具有安全隐患,且乙公司人员从该防盗门处出入,亦为住宅楼居民出行和日常生活造成极大不便。甲业主委员会因此起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拆除案涉建筑物底层擅自搭建的防盗门,恢复墙体原状,并停止使用案涉建筑物的底层大堂。

法院经审理认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因此,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虽依法享有物业管理权能,依法针对物业管理、物业服务等事项进行监督,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但并不能因此确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管理事项享有诉权。甲业主委员会上诉主张其对与乙公司之间的相邻关系纠纷具有诉权,而乙公司亦为案涉小区的业主。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等规定,甲业主委员会关于其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主体提起本案相邻关系诉讼的上诉请求,并无相应依据。据此,法院裁定驳回甲业主委员会的起诉。

法治建议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是建筑区划内业主行使成员权的重要媒介,通过表决形成决议,体现业主参与和自我管理;通过物业管理和监督,作为业主集体权益代表,参与社区公共秩序管理,维护业主共同利益。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该款对社区公共秩序维护方面业主委员会所具有的管理权能作了规定。该条第三款将业主委员会的管理权能与行政机关的管理加以衔接,规定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社区基层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物业管理条例》也对业主自治与行政机关、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之间的关系作出规定,例如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在社会基层治理体系中,面对业主妨害公共部位使用等纠纷,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指导与调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与督促等非诉讼解纷途径,与诉讼解纷途径一体协同,共同构成社区矛盾纠纷治理体系。

对此, 建议如下
 业主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管理规约规定,对其专有部分行使权利不应侵害其他业主权益,并合理使用小区建筑物的业主共有部分。
● 业主大会应对小区业主自治制定完善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和业委会应积极履行其物业管理职能。如业主存在任意丢弃垃圾、排放污染物或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等行为,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应及时进行管理。如业主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公司、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业主等均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投诉。
 如有业主的行为妨碍到其他业主专有部分的占有使用,受侵害的业主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六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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