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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工伤赔偿律师:工亡赔偿项目及认定

来源:本站|发布时间:2022-12-14|浏览次数:331

南京工伤赔偿律师

工亡待遇有三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所在城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

丧葬补助金及需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确定本人工资的所涉及的基数,参照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7974元/月执行。故2021年工亡丧葬补助金标准为:47844元(7974元×6个月)。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022年发生的工伤,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确定为 948240元(47412元×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护理费、伙食补助费、食宿费(统筹外),若有同工伤计算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停工留薪期工资,若有同工伤计算标准,用人单位按月支付


2022年工亡待遇(江苏):996084元+供养亲属抚恤金



工亡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标签: 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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