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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特许人不按约定统一经营的,特许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其主张违约责任

来源:本站|发布时间:2022-11-14|浏览次数:262

(一)案例索引及裁判观点

案例索引:江门市蓬江区凤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邓铭浩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上诉案,(2010)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58号。
(二)裁判要旨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邓铭浩是否违约的问题。首先,关于邓铭浩是否存在着违反合同约定,擅自进货的行为。涉案饮品为奶茶类,而红茶、绿茶、糖浆和奶为制作奶茶必不可少的原材料。本案已经查明的事实表明,邓铭浩自开业至2009年4月份,杯、封口膜和珍珠在凤鸣公司处的购买量一直相对稳定,但从2008年9月起未从凤鸣公司处购进红茶和绿茶,从同年10月起没有购进糖浆、奶。对此事实,邓铭浩并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况且邓铭浩一直在正常的经营中。因此,应当认定邓铭浩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加盟合同》第四条第一款第5项“邓铭浩所用的一切材料及其用具必须从凤鸣公司处订购,不得用从其他途径回来的材料制作本店的饮品,以免影响“冧茶e族”的品牌,否则引起的责任由邓铭浩负责”的规定,构成了违约行为。
其次,关于邓铭浩是否制售超出特许经营范围的饮品的问题。本案凤鸣公司特许经营范围的饮品种类,虽然在《加盟合同》中并未对“经营范围:饮品制售”加以具体、明确的约定,但是依据《加盟合同》第十条的约定:“乙方须参照一切规则来营业,服从总部管理”,结合特许经营具有统一经营模式的特征,根据本案的事实,邓铭浩的宣传资料、外卖单与凤鸣公司相对应的外卖单版面格式与内容一致,可以将凤鸣公司制作的外卖单上载明的经营饮品的范围,作为其特许邓铭浩经营的饮品范围。邓铭浩自行制售的“桂圆红枣茶”显然超出了凤鸣公司特许经营饮品的范围,构成了违约行为。
(三)裁判分析
特许经营合同不同于一般的普通合同,对于特许人、被特许人都有着特殊的要求,被特许人使用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按照合同约定在特许人的许可下统一经营,必然会让渡自己的部分经营权限,包括原料采购、商品销售等基本都会受到一定的限制,这也是特许经营本身的特点所在。如果不存在上述约束,那双方可能只是代理销售、买卖合同或者单纯的商标许可使用等的法律关系了,就背离了特许经营的本质。所以,对于违反统一经营模式的相关行为,可以认为违反了合同约定、根本违约,特许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主张赔偿相应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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