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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擦碰的交通事故,责任怎么认定?

来源:本站|发布时间:2023-03-25|浏览次数:361
基本案情


徐某驾驶小型越野客车沿机动车道行使,因欲前往加油站加油而右转弯进入非机动车道;在右转弯进入非机动车道时,遇王某同方向驾驶的轻便二轮摩托车(机动车),王某连人带车摔倒受伤。


事故发生后,后王某报警,相关民警出警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小型越野客车与轻便二轮摩托车两车车体未见明显的碰撞痕迹,当事双方对事故的成因陈述不一致,致使导致事故的原因无法查明,不能认定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事故现场证人到庭作证称,其骑电动自行车北向南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经过加油站附近时,由机动车道内突然右拐一辆车横在非机动车道路口,其紧急刹车致车辆侧滑,所幸并未倒地,而其前方2、3米一辆轻便二轻车紧急刹车致车辆侧翻倒地,驾车人受伤不起。


王某自认事故发生时自己系驾驶机动车(摩托车)行驶在非机动车道上,当庭陈述自己驾驶机动车(摩托车)行驶在非机动车道上的原因是因为习惯了,自己平时都是这么骑的,因为自己不骑快车,骑摩托车作为代步。


经医院诊断,王某被诊断为右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并为此共计花费医疗费6万余元,并另外支付了护理费、矫形器费用。此外徐某车辆在某财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和保险金额为50万元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法院判决


被告某财险公司赔偿原告王某各项损失共计44249.3元,案件现已生效。



法官释法


1.

拐弯太鲁莽,没有碰擦也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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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接警处理,并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因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不能认定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本案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依法应当由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现交警部门作出无法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且根据本案现有证据证明事故发生时徐某驾驶机动车从机动车道右拐进入非机动车道过程中疏于观察、王某驾驶摩托车(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属违法行为,故徐某、王某对于案涉交通事故的发生均存在一定过错,故法官酌定徐某、王某应各承担 50%的责任。


2.

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赔偿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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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本案中,肇事车辆在某财险公司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保险赔偿范围部分,依法应由徐某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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