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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驾驶小型越野客车沿机动车道行使,因欲前往加油站加油而右转弯进入非机动车道;在右转弯进入非机动车道时,遇王某同方向驾驶的轻便二轮摩托车(机动车),王某连人带车摔倒受伤。
事故发生后,后王某报警,相关民警出警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小型越野客车与轻便二轮摩托车两车车体未见明显的碰撞痕迹,当事双方对事故的成因陈述不一致,致使导致事故的原因无法查明,不能认定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事故现场证人到庭作证称,其骑电动自行车北向南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经过加油站附近时,由机动车道内突然右拐一辆车横在非机动车道路口,其紧急刹车致车辆侧滑,所幸并未倒地,而其前方2、3米一辆轻便二轻车紧急刹车致车辆侧翻倒地,驾车人受伤不起。
王某自认事故发生时自己系驾驶机动车(摩托车)行驶在非机动车道上,当庭陈述自己驾驶机动车(摩托车)行驶在非机动车道上的原因是因为习惯了,自己平时都是这么骑的,因为自己不骑快车,骑摩托车作为代步。
经医院诊断,王某被诊断为右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并为此共计花费医疗费6万余元,并另外支付了护理费、矫形器费用。此外徐某车辆在某财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和保险金额为50万元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被告某财险公司赔偿原告王某各项损失共计44249.3元,案件现已生效。
1. 拐弯太鲁莽,没有碰擦也要担责。 2. 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赔偿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