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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索引】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17民终4308号:刘某氏与丁某波、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根据《人身损伤致残等级分级》附则6.6中对永久性植入式假体的描述,即“永久性植入式假体(如骨修补材料、种植牙、人工支架等)损坏引起的功能障碍可参照相应分级条款进行致残程度等级鉴定。”该款的列举方式为不完全列举,即永久性植入式假体包括骨修补材料、种植牙、人工支架三种假体,但并不仅限于上述三种假体。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前曾做过髋关节假体置换术,并在事故发生后行髋关节假体翻修术,仍然有权引用《人身损伤致残等级分级》5.9.6.5之规定进行致残程度等级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