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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路上晒粮食引发争吵和肢体冲突,应当赔偿损失

来源:本站|发布时间:2023-07-04|浏览次数:314

案情简介

      原告常某甲与被告常某乙系同村。2021年9月27日18时许,因原告轧了被告晒在村水泥路上的玉米,双方发生争吵和肢体冲突,致使原告受伤。事发后,原告进行住院治疗,因赔偿问题,双方未达成协议,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20000元。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对其伤残程度、误工期、护理期等进行司法鉴定。

      被告辩称:原告开车轧坏自家晾晒的玉米,双方发生纠纷,无证据证明被告殴打原告致其受伤;鉴定意见原告误工时间过长,应依据医院出具的证明。


法院审理

      根据庭审质证依法调取的公安机关涉案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能够证明原、被告因琐事发生争执,并相互厮打致原告受伤。对被告辩称无证据证明被告殴打原告致其受伤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辩称鉴定意见原告误工期过长问题。误工期由原告申请,法院依法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依据相关规定作出的鉴定意见,法院应予采纳。原告病例中医嘱休息天数,只是医生建议,误工期应以鉴定意见为准,对被告辩称原告误工期过长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根据法律规定,经法院审理,原告常某甲的损失为32389.4元,其中1.医疗费11769.4元;2.误工费11000元;3.护理费5000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1040元;5.营养费1500元;6.司法鉴定费2080元。

      本案的发生、发展,原、被告均存在过错,结合本案具体情节,法院酌情认定原、被告各承担50%责任,即原告损失由被告承担16194.7元(32389.4元×50%),剩余责任由原告承担。

      最终,法院判决由被告常某乙赔偿原告常某甲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16194.7元。


法官说法

      长期以来,在广大农村地区占用公共道路堆放、倾倒物品的情况较为普遍,尤其是农忙时节,不少农民为抢收粮食在公路上打场晒粮,甚至为确保粮食不被碾压,用砖头、石块、玻璃瓶等进行间隔。这样占用公路打场晒粮是一种很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严重影响正常交通通行秩序,而且极易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爱惜粮食,珍重生命,种粮食不容易,收获时别大意。农忙时节,应合理选择晒粮的场地,千万不要图一时之便占用公共道路打场晒粮,做出于人、于己、于法相悖的事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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