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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驾驶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车主需要担责吗?

来源:本站|发布时间:2024-01-31|浏览次数:76

擅自驾驶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车主需要担责吗?

案情简介

2019年7月23日5时34分许,梁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形下,驾驶鲁Q*****号小型轿车(车载李某)沿滨河东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湖埠西村路段,因驾驶不当导致车辆失控与道路东侧路沿石、路灯碰撞后冲出道路,造成梁某和李某受伤,其中李某因受伤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该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梁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根据交警部门对梁某和张某的询问笔录及调查情况,肇事车辆实际车主为张某,事发前一夜,梁某、李某和张某一同聚餐饮酒,张某酒后住在梁某家。在该过程中,梁某有两次驾车行为,一次是梁某去百成汇商场把车开到刘南宅步行街找张某,一次是梁某开车到就餐饭店取回张某的充电器。事发时,张某并不知道梁某开车出去。
另,肇事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限额10000元)。
死者李某的父母与梁某、张某就赔偿事宜达不成一致意见,诉至法院,要求梁某、张某及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8万余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本案中,李某属于肇事车辆的车乘人员,且因驾驶员梁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根据交强险有关规定和商业险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李某死亡而产生的损失,梁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车主张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具体到本案中,经法院审理查明,没有证据证实被告张某在2019年7月23日凌晨将车辆借给梁某使用,但是2019年7月22日晚至2019年7月23日晨期间梁某有两次驾驶张某汽车的行为,且事发时张某在梁某家中居住,法院认定张某对梁某最终持有肇事车辆钥匙并控制肇事车辆,有放任的过错,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张某需承担的赔偿责任以30%为宜。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梁某对因李某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张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被告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南京交通事故纠纷律师评析

本案主要考查的是机动车所有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一致的情形。《民法典》第1212条规定,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审判实践中,未经车主允许驾驶机动车的情形中,车主的过错一般体现为没有妥善管理机动车。本案中,尽管在事故发生时张某并不知情,但是从整个前后过程看,张某曾经两次允许没有驾驶资格的梁某驾驶车辆,且当晚张某住在梁某家中,因此对于第二天清晨梁某的驾车行为有放任过错,应当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另外,尽管擅自驾驶导致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分离,但又与租赁、出借造成的分离明显不同。这一不同主要体现在分离的原因及所有人、管理人对分离使用的主观态度上。根据擅自驾驶人与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关系,可以将擅自驾驶分为三种形态:
一是特定关系下的擅自驾驶,如亲戚、朋友。
二是基于合同或授权占有但未经允许的擅自驾驶,如维修人员。
三是缺乏直接联系的完全陌生的人的擅自驾驶。
这三种情况下,特定关系人的擅自驾驶可能并不违背当事人意思,或使用行为的合法性可以获得追认,但后两者,违背所有者、管理人的意思,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难以获得追认。
根据上述造成分离的不同原因,结合所有人、管理人的主观意愿,在擅自驾驶时,评价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责任和过错,应当把握以下原则:擅自驾驶情形下,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责任为按份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主要表现为对妥善管理义务的违反。尽管所有人、管理人无从了解擅自驾驶人的情况,无法甄别擅自驾驶人在什么条件、什么情况下使用机动车,但是这不能成为其逃避妥善管理义务的辩解。正如前面所说,擅自驾驶人一般是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家庭成员、朋友、同事等特定关系人,此时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特定关系人应负有较其他人比如陌生人更严格的注意义务,当所有人、管理人随意弃置车辆和车钥匙的,应当认为其在保管车辆上存在过错。发生事故时,应当比陌生人擅自驾驶承担更多的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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