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明律律师网
地址:南京市玄武区长江路99号长江贸易大楼20、21楼
上门请预约
本站网址寓意:sos-求助 laws-法律 Copyright © 2024 南京明律律师网 版权所有 苏ICP备2022041786号
交通事故中
当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负主要责任时
机动车一方就其损失请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案情简介 2022年9月10日14时14分许,刘某由东向西步行过某十字路口,遇沈某驾驶一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此,车人相撞,造成刘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沈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某公司系案涉轿车的车主,沈某与该公司签订协议,约定该公司提供客运出租汽车给沈某承包经营,沈某每月向该公司交纳承包费。沈某主张本次事故导致案涉车辆停运42天,按照本市新能源出租汽车的月平均营运额收入计算,其停运损失为23100元。沈某将刘某诉至槐荫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停运损失23100元。 刘某辩称,原告主张的是扣车期间的停运损失,扣车是为了调查交通事故的原因,配合扣车期间的调查是公民的义务,故其不应支付原告的损失。 法院审理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负有法定赔偿义务;若非机动车或行人对事故发生有过错的,则按照过失相抵原则,通过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实现对行人、非机动车一方的过错评价,仅在行人、非机动车故意导致事故发生的情况下,免除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因此,本案中机动车一方请求行人一方赔偿损失于法无据。实践中,机动车作为高速运输工具,危险性远远大于非机动车、行人,相关法律规定目的是促使机动车驾驶人尽到高度谨慎的驾驶注意义务,亦体现了优先保护弱者的立法宗旨和司法的实质正义。 法条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