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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医疗纠纷律师咨询:7类常见医疗纠纷案件裁判要旨梳理

来源:本站|发布时间:2023-03-16|浏览次数:339
一、 医疗过错行为的举证责任分配

患者主张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存在过错,应当由患者承担相应举证责任,且患者非因合理理由拒绝配合鉴定,其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二、急救送诊行为的认定
急救中心的转诊行为应符合“就近、救急、就救治能力并兼顾患者意愿”的原则,只要符合上述原则的转诊行为应为无过错。医疗机构不能以患者没有履行其合同义务为理由(如没有交付医疗押金)不对急危患者进行紧急救治。另外,对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自主决定放弃治疗的,医疗机构不再履行紧急救治义务。

三、伪造、篡改病历的认定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的直接推定其有过错。其中,伪造是指添加或者修改有实质影响的内容、虚假的签名;篡改是指涂改关键数据或者有实质影响的内容。

四、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责任认定
国家实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制度。实施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接种后出现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器官组织损伤等损害,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不能排除的,应当给予补偿。因疫苗本身特性引起的接种后一般反应或因心理因素发生的心因性反应无须赔偿。接种疫苗致病赔偿适用盖然性因果关系理论。

五、医疗过失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条件
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不是认定医疗过失损害赔偿责任的必要条件,即不构成医疗事故不是免除损害赔偿责任的理由;在不能排除医疗过错行为对损害后果影响的情况下,应认定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并酌情判处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医务人员诊疗行为不符合常规操作规范的责任认定
因医务人员诊疗行为不符合国家医疗行业协会等机构确定的常规诊疗操作规范,给患者造成损害;或依照当下医疗水平,应当发现而未能发现患者症状病因,未能及时开展对症救治,延误诊疗,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医院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没有过错,且其诊疗行为未严格按诊疗规范进行,推定医院对患者的损害具有过错。

七、鉴定不能时医疗损害责任的审查与认定
除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知情同意书需患方签字确认外,其他病历资料为医方单方书写而无需患方签字确认;只有医方未履行提示尸检义务或者拖延、未协助尸检以及拒绝患方提出的尸检要求而导致未能尸检,以致无法查明医疗过失及其因果关系时,医方才承担相应责任;在不能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病历资料分析认定诊疗过程,结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诊疗规范、权威医学文献等审查认定医疗过失;患者原发病情严重,现有医疗水平无法治愈或控制的,应从医疗固有风险和原因力角度,酌情减轻医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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