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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制作时间法律规定

来源:本站|发布时间:2022-11-10|浏览次数:3740
各类病历资料完成时限


《病历书写基本规定》中,对各种病历文书的完成时限做出了具体规定(电子病历同):
1. 门急诊病历:门(急)诊病历记录应当由接诊医师在患者就诊时及时完成;急诊病历书写就诊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2. 入院记录:
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
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
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应当于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

3. 病程记录:其中,首次病程记录应当在入院后8小时完成;主治医师首次查房记录应当在入院后48小时内完成;日常病程记录病危者随时记录,一天至少一次,病重者至少2天一次,稳定者至少3天一次;转科记录转科后24小时内完成;抢救记录随时完成,不能及时完成者,至少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完成,精确到分钟。常规会诊记录在会诊申请发出后48小时内完成,急会诊即刻完成。

4. 手术记录:术后24小时内完成。
5. 出院记录: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
6. 死亡记录: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
7. 死亡病例讨论:死亡后一周内完成。
8. 医嘱、体温单、化验单、影像、护理记录、特殊检查等当然都是即时完成。

简单来说,除了死亡病例讨论外,其他所有病历至迟在患者出院或死亡后的24小时内均应完成。除有时限规定外,多数病历包括医嘱、体温单、护理记录、化验单、特殊检查,应该即时完成。基本上客观病历部分,除极少数由于检查时限的要求(例如对病理进行检验分析),都应当在出院之时完成。


标签: 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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