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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酱香拿铁”是否构成侵权

来源:本站|发布时间:2023-09-06|浏览次数:172

新晋咖啡一哥加上老牌高端酱酒的妙趣组合,让品牌双双出圈,成为爆款之王。这滔天的富贵,让隔壁的品牌急红了眼。

于是,很多商家闻风而动,边借流量边玩梗。区别于品牌使用的白酒风味厚奶,某咖啡店里在现磨咖啡里直接倒2小杯茅台;还有商家推出酱香火锅,锅底现场添加一杯8毫升白酒;更有酱香特调饮料、酱香炒菜……商家花样层出不穷。

但人家咖啡店是获得授权的,没有授权使用的话,会构成侵权吗?

南京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律师说法


区分侵权与否,先要了解所借用品牌的影响力。

贵州茅台酒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驰名商标”。所谓驰名商标,是指经过长期使用或者大量商业推广或宣传,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且具有良好市场声誉的商标。

作为驰名注册商标,国家实行跨类保护,复制、模仿、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并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构成侵害商标权。

“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是指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诉商标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贬损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或者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


那么,在食品中添加茅台酒并销售的,是否构成侵权呢?
不构成侵权的情形:
1. 双方达成合作关系,咖啡店获得酒厂授权,在合法的授权范围内使用不构成侵权;
2. 根据商标权利用尽原则,商标注册人一旦将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投放市场出售,商标权即告用尽,在商品外观、品质未经实质性改变的条件下,任何人在商标注册的地域内使用或销售该产品,不构成商标侵权,商标权人无权禁止。如果食品店只是将茅台酒添加到其加工的食品中,没有侵犯酒厂的商标权或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构成合理使用,不应构成侵权。

但如果商家未经许可,在其产品宣传、包装装潢上借用“茅台”商标、标志进行引流吸粉,进而提高自己产品销售情况的,就是所谓的傍名牌行为,应构成侵权。
如果构成侵权了,那侵害了驰名商标哪些权利呢?
1.侵犯商标权。茅台酒厂经合法注册取得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处于注册商标有效期限内,茅台酒厂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
2.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茅台商品的包装装潢,结合“茅台”品牌的知名度,经过长时间使用和大量宣传,具备一定的辨识度,有可能属于反不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如果未经茅台公司授权擅自使用其商品名称包装等,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之规定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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