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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房产所在区域进行拆迁,权利人历史上已经对涉案房产进行了各种加建行为,后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请求拆迁公司对加建的合计约465平米的建筑进行现金补偿和产权置换,法院不受理,因为涉案房产加建部分的权属应由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房产的权属状况确定,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参考案例:深圳市得利旭实业有限公司、深业鹏基(集团)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3民终36164号
法条:
根据《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第三十三条规定,对经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审查属于依法应当拆除或者没收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政府网站以公告形式发布征收提示,告知自公告之日起至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止,因下列行为导致增加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的,对增加部分将不予补偿:
(一)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已依法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尚未建造完毕的房屋的续建;
(四)新签订租赁期限截止日在征收提示发布之日起1年以后的房屋租赁合同;
(五)除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必须办理户口迁入、分户之外的其他户口迁入和分户;
(六)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变更手续;
(七)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