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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拆迁安置补偿纠纷的范围。

来源:本站|发布时间:2022-10-26|浏览次数:275

1、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是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被拆迁房屋的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的合同。只有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已经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才适用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由。 


双方没有签署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之前,请求法院判决被拆迁人交付房产证原件并配合办理注销房地产证登记手续的请求,并非履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引起的纠纷,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法院不予受理。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发生纠纷的,只能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不属于民事案件。


参考案例:深圳市金地大百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0)粤03民终25197号


2、买方购买绿本房(房产证上明确注明不得买卖)后,因案涉房屋所在的小区已被纳入深圳市罗湖区城市更新范围,买方将卖方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买方为涉案房产的拆迁安置补偿的权利人和受益人。涉案交易房产买卖合同因违反《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而无效,同时,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的权利人和受益人是应由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房产的权属状况确定,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对于原告的起诉应予以驳回。


参考案例:叶宝珠、戴小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3民终34711号


3、房产被非法强制拆除,产权人起诉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参考案例:陈笑娣、陈泽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0)粤03民终22502号





标签: 拆迁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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