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链接: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律师种类>>南京遗产纠纷律师

继承权丧失的五种情形之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来源:本站|发布时间:2023-05-28|浏览次数:660
引言

在法律咨询服务和继承纠纷案件代理过程中,经常遇到继承权是否丧失的问题。《继承法》第七条规定了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四种情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了丧失继承权的五种情形,并明确了绝对丧失继承权、相对丧失继承权、被继承人的宽宥权等。因篇幅所限,本文以示例形式对民法典中有关丧失继承权五种情形之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情形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予以粗浅论之,以作抛砖引玉之用。其他四种情形,后续文章会逐一论之。
说明:为行文方便,做如下简称: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3号)简称《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
《继承法》与《民法典》中关于丧失继承权的对比如表所示。


《继承法》第七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附注

第一款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绝对丧失继承权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相对丧失继承权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第二款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被继承人宽宥权(明示、默示均可)

第三款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受遗赠人绝对丧失受遗赠权

限于篇幅,本文仅对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情形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予以粗浅论之。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需要注意的是:
1、在主观方面,须是“杀害”而不是“伤害”,即便是“故意伤害致死”,也不应成为丧失继承权的理由。故意伤害致死不同于故意杀害。杀害是以剥夺生命为目的行为。理论和审判实务通常认为:故意伤害致被继承人死亡的,不应由此确认继承人丧失其继承权。
2、在动机方面,无论是否是为了继承财产,只要是故意杀害被继承人,就丧失继承权;
3、在犯罪形态方面,只包括既遂和未遂,不包括犯罪预备、杀害中止;
4、在结果方面,是绝对丧失继承权。即便被继承人未死亡,且生前表示宽恕或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均无效。参见《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第八条。
针对上述要点,笔者通过检索相关法律法规、实务案例及裁判理由如下,以作抛砖引玉之用。
1、故意伤害被继承人并导致被继承人死亡的,不丧失继承权。
故意伤害致死不同于故意杀害。杀害是以剥夺生命为目的行为。理论和审判实务通常认为:故意伤害导致被继承人死亡的,不应以此为由确认继承人丧失其继承权。
案例: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王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认为:……。关于王某是否需要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涉及王某的继承权问题,王某作为纪某3的配偶,属于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但纪某3是王某故意伤害致死,被告纪某2、孙某1辩称王某已丧失继承权。对此,本院认为,继承人故意伤害被继承人致被继承人死亡与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不同,故意伤害被继承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适用刑法的规定,对其实施刑事制裁,但不应剥夺其继承权,而故意杀害则除适用刑事制裁外,还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剥夺其继承权。根据生效判决的认定,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王某实施的行为并不是以剥夺被继承人生命为目的,不是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王某故意伤害被继承人的行为已经刑事制裁,不应再剥夺王某的继承权
案号: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2021)苏0812民初4075号民事判决书。
2、故意杀害被继承人,包括既遂和未遂,继承人均丧失继承权。
参见:《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第七条。
案例:张某1、刘某继承纠纷
案号: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4民初6736号民事判决书、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2民终6171号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青城阳检公刑不诉【201957号不起诉决定书,目前无法确定被上诉人孙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的有故意杀害被继承人行为而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存在
3、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但若构成犯罪中止,则不丧失继承权。
《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第七条仅对犯罪既遂和犯罪未遂的情形作出丧失继承权的规定。犯罪形态可分为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既遂和犯罪中止,见图1所示。举重以明轻,若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但构成犯罪中止、犯罪预备的,则不丧失继承权。

南京继承纠纷律师

案例:范某甲等二人与范某乙等三人继承纠纷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二)范某戊是否丧失继承权。上诉人主张范某戊为争夺遗产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依法已丧失继承权。经查,20091113日凌晨,范某戊因家庭经济纠纷,酒后对其母徐某某、二姐范某甲实施了伤害行为,致二人轻伤,枣阳市人民法院于2010127日作出(2010)枣刑一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中止)罪,判处范某戊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在该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范某戊已得到徐某某的谅解。2012715日,范某戊因意外受伤,致二级伤残,右侧肢体偏瘫,完全护理依赖。本院认为,范某戊曾实施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行为,但其在犯罪过程中,自动停止伤害,未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事后得到了被继承人的谅解,并未因此而丧失继承权,且范某戊现在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酌情为其分配遗产。
案号:枣阳市人民法院(2013)鄂枣阳北民初字第00028号民事判决书、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襄阳中民一终字第00093号民事判决书。
特别说明:我们不创造法律,我们不编造判例,我们只是法律和判例的搬运工!

附:

《继承法》

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七条

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当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第八条

继承人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所列之行为,而被继承人以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以确认遗嘱无效,并确认该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标签:
相关推荐
法律咨询热线 15996497776

南京明律律师网



地址:南京市玄武区长江路99号长江贸易大楼20、21楼



上门请预约

微信公众号

本站网址寓意:sos-求助 laws-法律 Copyright © 2024 南京明律律师网 版权所有   苏ICP备2022041786号

XML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