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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维权的法律常识

来源:本站|发布时间:2022-10-26|浏览次数:296

医疗纠纷是患者与医生就某医疗结果难以达成共识所产生的矛盾冲突。而医疗纠纷很大一部分来源于医疗事故。发生医疗事故后,患者可参考以下法律常识来合法理性的维护自身权益。

什么是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护理规范,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事故等级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怎样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几个要件:

1、主体必须是医疗机构、取得相应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

这里需要注意区分两点:

(1)与诊疗护理有关的行政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后勤人员,由于缺乏医疗护理资格所以不属于这里的主体。

(2)非法行医造成人身损害的,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有诊疗护理的过失

这种过失行为分为两种:

 疏忽大意

根据行为人相应职称和岗位责任的要求,应当能够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给患者造成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到导致危害发生的。

 过于自信

行为人虽然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给患者导致危害,但是轻信借助自己的技术、经验能够避免,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常见的过失行为包括: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抢夺病历资料;未尽到必要说明义务;违反医疗服务职业道德的。

3、医疗事故过失行为具有违法性

其违法性表现在医务人员的医疗护理行为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4、行为必须发生在医疗活动中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规定了医疗事故是指“在医疗活动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造成的后果。“在医疗活动中,”是发生医疗事故的时间限制。相反,在医疗活动之外,均不认定为医疗事故。

5、须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损害必须是“直接造成患者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害导致功能障碍的。”达不到这种程度,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6、需要有因果关系

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患者的权利有哪些

一、及时复印病历

病历在医疗纠纷中往往起到其他证据不能起到的证明作用,这一点在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纠纷诉讼中是相通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了患者复制病历的权利和医方配合的义务。

复制病历最常用的方式是复印,患方(包括患者本人和患者近亲属)并可以要求医院在复印件上加盖印章。及时复印病历能够很大程度固定重要的医疗原始记录,避免篡改和不必要的疑虑。在复制病历上遇到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等突出问题可以寻求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的帮助。但应避免抢夺病历资料。

此外,患方还要注意对一些重要的病例记录(如: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封存,对医疗费单据等注意保存。

、选择解决纠纷的总路线

患方取得病历等资料后,即可加以初步研究。必要时可以向医疗专家、法律专家咨询,以大致明确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以及医方有无过错责任。

患方认为医方应承担责任而与医方有分歧的,目前有三种解决纠纷的基本途径:与医方协商解决并签定协议、申请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和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与医方协商解决并签定协议

由于目前医疗机构主要为国有事业单位,医疗机构的负责人在经医疗事故鉴定之前和鉴定不属于事故的情况下,并没有赔偿的具体权限,医患分歧达成一致的情况主要限于经过鉴定属于医疗事故。

2、申请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处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患者死亡和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的7日内移送地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卫生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理依据为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五十、五十一条的规定。其中没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死亡补偿费的赔偿。书面申请应在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提出。

3、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目前,到人民法院提起医疗赔偿纠纷诉讼,不以医疗事故鉴定为前提。患方的举证责任集中于损害后果(伤残等级、死亡等)和医疗关系(病历、医疗费单据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规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在诉讼中,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只是诉讼证据的一种,必须经过质证,且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质询,才可能作为有效证据和作为确定医疗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其中,对造成患者死亡的,人民法院依据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可以支持患方关于死亡补偿费的赔偿请求。

明确上述解决途径的特点后,患方应果断选择较适合的途径,以免在不必要的问题上延误时间,造成被动。

手术中常见的医疗过失

1、手术前对手术治疗准备工作不足,未做必要的化验和检查,盲目开刀手术;

2、手术前对手术区的备皮不严格,造成手术后伤口的化脓感染;

3、手术前考虑不充分,未做输血准备工作,造成手术中急需输血时措手不及而造成不良后果;

4、手术时划错手术部位开错刀;

5、手术前麻醉失败;

6、手术前未对患者做详细的内科检查,未排除手术禁忌症。

医疗事故赔偿内容有哪些

医疗费

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

误工费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住院伙食补助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陪护费

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残疾生活补助费

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残疾用具费

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丧葬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

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

交通费

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医疗事故鉴定费用由谁来支付

1、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

2、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

3、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

4、法院首次委托鉴定的,由医疗机构缴付;

5、对首次鉴定不服,再次申请鉴定的,由申请再次鉴定人缴付;

6、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标签: 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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