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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为何守约方主张的律师费未得到全额支持?

来源:本站|发布时间:2024-03-25|浏览次数:34
双方约定
违约所引致的法律费用
给守约方带来的损失
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等
由违约方承担
原告为此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
为何没能得到法院全额支持?


案情简介

张某向秦某借款,秦某分别于2021年5月25日、26日通过微信转账向张某出借2500元。在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中,秦某将违约责任条款发送给张某,内容为“违约所引致的法律费用,给守约方带来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等由违约方承担”,张某同意上述条款。2022年4月20日,秦某再次添加张某微信,通过后秦某说:“该还钱了”,张某收到该条信息后将秦某微信删除。2022年9月8日,秦某再次添加张某微信,秦某问:“现在能还吗?”张某未正面答复。秦某说:“可是我要交了2500律师费。你一共要被判本金加2500,你已经逾期了,又把我删了,也构成恶意避债,你已经违约了。”张某说:“最多俩月肯定还你”。到期后经秦某催要,张某未偿还该借款。秦某将张某诉至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500元及利息,并支付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
被告未作答辩。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主张5000元律师费是否合理,应否得到支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其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秦某与张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秦某向张某支付了借款,张某应当按照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经秦某催要,张某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对引起本案纠纷,应负全部责任。张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了答辩权利。秦某要求张某偿还借款本金2500元的请求,于法有据,于事有理,法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秦某于2022年4月20日催要张某还钱,张某未予偿还,秦某于2022年9月8日再次催要借款,可以视为秦某催要的合理期限为2022年4月20日至2022年9月7日,但张某未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故秦某可以自期限届满后主张逾期利息,即自2022年9月8日起,要求张某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
关于律师费,秦某在2022年9月8日与张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称“可是我要交了2500律师费。你一共要被判本金加2500……”,而本案中,秦某主张律师费5000元,与其聊天记录不符,且秦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律师费增加2500元的合理性。合同具有相对性,秦某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代理合同约定的律师费数额对借款人没有法律约束力,秦某自行给付高额律师费与张某无关。张某应当承担的律师费的数额应当结合案件标的额、难易程度、市场平均价格水平、律师的工作量等多种因素综合予以考量。经综合考虑本案案件的类型、难度、律师的工作情况及律师代理合同包含的不同审理阶段等因素,法院认定律师代理费为2500元,对超出2500元的部分,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向秦某偿还借款本金2500元,支付逾期利息,以250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律师费2500元;驳回秦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作出后,秦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为进一步降低合同风险或维权成本,很多合同会约定“当一方违约时,守约方通过司法程序救济权利产生的律师费等费用由违约方承担”等类似的违约条款,若此合同及违约条款合法有效,则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合同约定的律师费。但需注意的是,对于守约方因维权而支付的合理律师费,原则上法院会予以支持;若所主张的律师费数额远高于律师费收取的合理区间,则法院对此数额不予支持。实践中,法院可根据合同约定、相关法律和行业标准合理确定由违约方承担的律师费数额。就本案而言,张某应当承担的律师费的数额由法院综合衡量案件的类型、难度、律师的工作情况及律师代理合同包含的不同审理阶段等因素予以确定,对超出2500元的部分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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