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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手写补充的条款是否有效?

来源:本站|发布时间:2022-11-01|浏览次数:50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因此,只要双方达成一致,合同手写增加条款是有效的。

故,只要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好,不管是口头还是书面,只要双方约定好的,都是有效的(当然,如果一方不承认了,就需要证据证明有约定)。

签订了书面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时已经生效,又手写了补充条款,等于达成补充约定条款,相当于对合同有进一步的变更明确,此时还是生效的。

如果一方合同写了手写的补充条款,另一方合同没有写,那么此时怎么认定效力呢?

其实,我们归根到底还是看双方有没有达成合意,就是说双方有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如果达成了,即便一方的合同没有写,也是有效的。相反,如果没有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即便一方的合同私下补充了手写的条款也是无效的。

有的情况下,双方达成了书面协议,但是后面有口头约定,效力如何认定?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是口头承诺按原合同执行,那么等于双方达成了口头约定,那么按照法律规定也是有效的。

总之,为了减少举证困难,我们应当签订完善的书面合同,规避法律风险。

标签: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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