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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不法原因给付”情形下,给付人返还请求权实现路径之司法认定

来源:本站|发布时间:2023-03-26|浏览次数:1413

第一部分:案情引入及问题的提出


【基本案情】

甲系专门从事放贷盈利的自然人,2018年6月1日,甲为充分调动手中的流动资金,故教唆乙方前往澳门赌博并谋求收益,甲承诺乙方赌博的资金由其提供,但乙赚取赌资后,需要将50%的收益支付给甲方,如产生亏损,双方各自承担一半。后应甲要求,乙为甲出具800万的借条。后乙将资金全部亏损,甲将乙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还款责任。

【争议焦点】

1、构成“不法原因给付”后,需考量不法原因给付返还请求权的路径如何实现,是按照合同无效返还还是直接不予保护,即原告基于不法原因给付向被告主张返还请求权,是否受到法律的保护?

2、法院应裁定驳回原告起诉还是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第二部分:实务倾向性观点


1、返还财产并未行为被认定无效后的唯一处理方式,如给付人是基于违反公序良俗原因给付金钱的,其请求权的行使应当受到限制,即不法原因给付不得请求返还;

2、赌博是基于违反强制性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的原因而给付,给付人主观上认识到给付原因的不法性之后,仍有意识、有目的的将不法原因给付物给付受让人,故应排除给付人的返还请求权,给付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所给付之利益;

3、民法保护的是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张某将自己置于民法规范之外形成的债为自然之债,该债权非“合法权益”,不属于民法保护的范畴,法院对债权人产生的自然债权不予评价,案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作者商榷观点:

1、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如果当事人从事的民事活动与公序良俗相悖,则该民事活动不应受法律保护。    

2、不法原因给付制度源于罗马法,其基本思想是“任何人置社会伦理秩序于不顾时,不能请求返还其依应受非难行为而为的给付”。不法原因给付是指基于违反强制性法规或公序良俗的原因而为的给付。

3、在认定构成“不法原因给付”后,则需进一步考量不法原因给付返还请求权的路径如何实现,是按照合同无效返还还是直接不予保护则是本案核心问题,即利益平衡和法律秩序两者如何进行价值取舍。

(1)如涉案民间借贷法律行为无效,无效后返还给付财产以及过错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思路,则会可能导致恶性循环,于出借方,最坏效果乃“毫无损失,下次继续”,裁判纵容甚至鼓励了这种不法借贷;于借款方,必须努力实现赌博胜率,才能避免将来无力返还借款,反而增加了出借方不法借贷谋取高利息、高收益的最终目的之概率,无疑按合同无效返还的路径,与立法的目的可谓南辕北辙。

(2)相反,从事前对不法给付行为加以遏制,给社会树立良好的行为模式,明确其行为的法律后果,让不法给付者有所顾忌,促使其基于风险与收益的权衡最终放弃放贷行为,从而消除通过放贷实现不法目的行为,才是不法原因给付制度的法理基础及价值取向所在。


第三部分:典型案例及裁判规则


裁判规则一:赌博是基于违反强制性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的原因而给付,给付人主观上认识到给付原因的不法性之后,仍有意识、有目的的将不法原因给付物给付受让人,故应排除给付人的返还请求权,给付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所给付之利益。


01

案例一


【案件来源】

陈某诉苏某民间借贷案——不法原因之给付不予支持--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2017)闽0481民初1247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裁判】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第四条规定,法律保护的是合法的借贷关系。具体到本案,赌博行为是我国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非法活动,本案陈某明知苏某借款用于赌博活动,仍向其出借资金,由此产生的借贷关系不应受法律保护。对陈某要求苏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作出如下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02

案例


【案件来源】

李安枫、王雪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辽04民再3号

【法院裁判】

本院再审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可见,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不得明知违法而为,否则借款合同无效。本案中,王雪为李安枫提供借款的场合为赌场,其主观上认识到李安枫借款用于赌博这一违法行为,故应认定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然而,赌博是国家法律严令禁止的违法行为,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赌博是基于违反强制性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的原因而给付,给付人主观上认识到给付原因的不法性之后,仍有意识、有目的的将不法原因给付物给付受让人,故应排除给付人的返还请求权,给付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所给付之利益。因此,本案中,王雪在赌博场合借钱给李安枫,应该认识到用于赌博,王雪基于这一非法行为而取得了债权应否得到法律的保护,给付的钱款应否返还,原审法院应进一步查清,并作出公正判决。

03

案例三


 

【案件来源】

高明楼与蔡红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吉0702民初1081号

【法院裁判】

本院认为,高明楼向蔡红有出借资金用于赌博,违反了强制性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系不法原因给付,对高明楼主张的用于赌博款项本院不予保护。对高明楼向蔡红有出借的3,500元,系合法借贷,蔡红有应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未偿还应承担违约还款责任。

04

案例四


 

【案件来源】

立科与刘晓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宁04民终6号

【法院裁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一、二审中王立科提供借条、手机银行转账记录及微信转账记录,欲证实双方当事人成立合法的借贷关系,并请求刘晓源偿还本息。刘晓源抗辩该借款系王立科通过其向赌场放贷进行获利且通过证人郅雄雄已将赌场放贷款项还清。为此,其提供了账户查询清单、证人郅雄雄银行转账凭证及其证言和通话录音佐证。王立科对其与刘晓源通话录音的真实性认可,该录音及证人郅雄雄证言已达到了民事诉讼证据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能够证实王立科出借给刘晓源的借款系其通过刘晓源向赌场放贷进行获利而发生的借贷行为,该借款系非法债务。赌债应不仅限于直接参与赌博产生的债务,还应包括向赌场放贷,并以放贷获利而产生的债务,从此意义上讲,本案债务亦应属于赌债。故王立科上诉称一审判决对此认定前后不一的理由不能成立。案涉借款虽由刘晓源出具了借条,但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其行为违反法律,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合同,依法不受法律保护。王立科上诉主张合同无效后应返还出借款项,但返还财产并非合同无效后的唯一处理方式。结合不法原因给付不得请求返还的民法原理,本院对王立科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05

案例五



裁判规则二:民法保护的是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张某将自己置于民法规范之外形成的债为自然之债,该债权非“合法权益”,不属于民法保护的范畴,法院对债权人产生的自然债权不予评价,案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四项规定的“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案件来源】

张某、邹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川0191民初13406号

【法院裁判】

再次,张某不得请求返还,本案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赠与合同无效后,案涉款项性质为不当得利,张某本可以依照上述法律条文主张返还。但如上所述,张某所为给付目的系维持婚外情,违背了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则,为不法原因给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民法保护的是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张某将自己置于民法规范之外形成的债为自然之债,该债权非“合法权益”,不属于民法保护的范畴,本院对张某的自然债权不予评价,故本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四项规定的“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三款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立案后经本院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故应裁定驳回张某的起诉。


第四部分:相关法律规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法[2011]336号)

四、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要严格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同时注意把握国家经济政策精神,努力做到依法公正与妥善合理的有机统一。要依法认定民间借贷的合同效力,保护合法借贷关系,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处理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对于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形成的借贷关系或者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上述违法犯罪活动的借贷关系,依法不予保护。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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