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链接: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律师种类>>南京债权债务律师

诉讼费、保全费等能否作为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的计算基数?

来源:本站|发布时间:2023-09-27|浏览次数:639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南京债权债务纠纷律师释法


设立迟延履行期间计算债务利息的目的是为了对被执行人进行惩罚,督促被执行人尽快履行义务,从而保障申请执行人的权益,但并不是完全牺牲被执行人的利益。诉讼费、保全费是在诉讼期间发生的,根据现行的诉讼制度一般由原告方先行垫付,目的是防止原告滥用诉权,原告应该为自己起诉的行为负担一部分成本,诉讼费、保全费等系直接交给法院,被执行人并没有直接控制、使用上述费用,上述费用不是基础债务的组成部分,因此诉讼费、保全费等与原来的基础债务之间的性质不同,计算延迟履行债务利息时不应将诉讼费、保全费作为基数。



标签:
相关推荐
法律咨询热线 15996497776

南京明律律师网



地址:南京市玄武区长江路99号长江贸易大楼20、21楼



上门请预约

微信公众号

本站网址寓意:sos-求助 laws-法律 Copyright © 2024 南京明律律师网 版权所有   苏ICP备2022041786号

XML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