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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张某驾驶的小型客车追尾孙某驾驶的网约车,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孙某的网约车进厂维修13天,产生停运损失,孙某多次要求张某赔偿未果,遂将张某诉至法院,请求赔偿车辆停运损失。
庭审中,张某辩称,原告停运损失应由被告交强险保险公司赔偿,其不同意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因过错侵害他人财产权益的,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原、被告举证质证,结合法律规定,认定原告停运13天,停运损失为300元/天。本案中被告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已理赔完毕,原告的停运损失3900元,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赔偿。至于被告辩称停运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付,原告并未要求本案处理商业三者险,故被告可依据保险合同等约定,另行向保险公司主张。最终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原告孙某停运损失3900元。
【法律速递】停运损失是指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之规定,营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相关权利人主张停运损失的,侵权人应当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