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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劳动者单方离职,也能获得经济补偿的19种情形

来源:本站|发布时间:2024-03-27|浏览次数:46

一、工伤职工自身原因离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劳动者离职可以获得经济补偿的情形,其中第六款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该规定,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也即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企业搬迁的

如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劳动者并无该权限,但实际上多放宽限制,不过需要对劳动者造成较大的影响才可以。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这种情形下,解除权在于用人单位,并没有赋予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在司法实践中,有些裁判文书因无法找到准确的法律依据,而会认定此属于用人单位未明确提供劳动条件,所以员工可适用《劳动合同法》第38条予以解除。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2017)(已废止)9.因企业搬迁引起的劳动合同履行问题如何处理
企业因自身发展规划进行的搬迁,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予以支持。但如企业搬迁未对劳动者造成明显的影响,且用人单位采取了合理的弥补措施(如提供班车、交通补贴等),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不充分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深圳是明确了,只要是在深圳市内,都不可以。但只要是市外,就可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2015)八十、用人单位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搬迁,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由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向深圳市行政区域外搬

三、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的

所谓劳动保护,是指用人单位保障劳动者完成劳动任务和劳动过程中安全健康保护的基本要求,包括提供劳动安全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等。实践中,这种情形多见于职业病环境风险的工作场所中。当然,如果劳动安全、劳动卫生条件恶劣的也可以解除。

四、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

所谓劳动条件,是指工作任务、劳动的场所和设备等员工提供劳动条件所必备的要素。在现时的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情形是因单位不安排工作内容和任务、限制员工工作的权限,导致劳动者无法提供劳动而被认定没有提供劳动条件。

五、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工资指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关系,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全部劳动报酬。一般包括:各种形式的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技能工资等)、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属于劳动报酬性的工资收入等;但不包括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动保障和安全生产监察行政部门规定的劳动保护费用,按照规定标准支付的独生子女补贴、计划生育奖,丧葬费、抚恤金等国家规定的福利费用和属于非劳动报酬性的收入。
有些地方,比如重庆,将未支付年休假工资也视为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可以此为由离职并获得经济补偿金。

六、未及时支付劳务报酬的

关于工资的支付周期,深圳市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当然还规定了特殊情形)。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在修订时,本来是要参照深圳市的规定,明确工资支付的最迟时间的,因为从合同的公平性角度而言,工资越早支付越符合合同义务同时履行的公平性,最好是当月的是后一天。如果不行的话,下个月的前几天也就应发放。但在制订过程中,有很多单位(全国性公司在广州的分公司)就明确提出反对的意见,因为全国性的公司存在单位制度的统一性问题,分公司无法突破。加之其他一些现实的问题限制,所以最终广东没有对此进行明确的规定。但一般而言,如果超过了约定时间,或即便约定了第三个月才发第一个月的工资,也应认为属于未及时支付。
法律上因为规定不明确,所以对于单位确实困难而无法支付所致的延迟的情形,员工是否有辞职权存在较大争议。
另外还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假如用人单位虽然有拖欠的事实,但如果在员工在以此为由离职前已支付,并不一定能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比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研讨会纪要》(2014年5月26日)5.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的违法行为发生于劳动者申请仲裁一年前,至劳动者申请仲裁时用人单位尚未纠正,如劳动者据此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申请仲裁前补发了未及时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即已经纠正其上述违法行为,劳动者再以用人单位曾经违法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七、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虽上述规定中,并未规定员工可以此为由离职,但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那怕双方有约定,也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则无论如何工资都不应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应认定属于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八、克扣工资的

指用人单位无法定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的行为。

九、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得非常明确,但各地在操作中有不同的标准,比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已废止,但仍是重要参考)2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须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或将社会保险费直接支付给劳动者,劳动者事后反悔并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如用人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拒不办理,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应予支持(约定有好处,不得突然解除,需要给用人单位机会)。
不过也有很多地方认为,这个约定不但无效,也不会对解除劳动合同产生影响,也不约定没有区别。
此外,虽未足额缴纳,但已按较低标准缴纳,或虽没有按全部年限缴纳,但已缴纳了一部分年限的情形下,员工是否可以主动辞职并获得经济补偿,也有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第一款、第二款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关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约定无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十、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这个损害指的是已损害或是可能损害的即可解除,并没有明确,但有案例明确,只要可能损害即可。另外,损害多大才是可以解除的,也有争议。

十一、以欺诈手段,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十二、以胁迫的手段,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十三、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十四、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十五、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十六、用人单位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十七、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十八、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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