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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规定
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如确属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能保持基本相当,且调岗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应视为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
二、案例
虞某诉讼请求:
1.确认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X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赔偿未及时出具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两个月工资8494.4元;
2. X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经济补偿金4247.2×3=12741.6元的两倍)25483.2元;
3. X公司支付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代通知金4247.2元;
4. X公司支付虞某2020年7、8月份的工资差额1686.64元;
5. X公司承担本案律师费5000元;
6.支付虞某2020年未休年休假工资1757.46元。
三、法院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系因原租赁厂房到期搬至新的办公地点,且承诺工作岗位和福利待遇保持不变,员工亦可选择在深圳或东莞就业,公司还会安排往返班车接送。此等搬迁行为已基本保障了员工的合法权益,属于正当行使用工和经营自主权。员工仅以搬迁导致通勤时间过长为由,拒绝到岗上班,并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理据不足,不予支持。驳回虞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如确属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能保持基本相当,且调岗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应视为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本案中,X公司系因原租赁厂房到期搬至新的办公地点,且承诺工作岗位和福利待遇保持不变,员工亦可选择在深圳或东莞就业,公司还会安排往返班车接送。此等搬迁行为已基本保障了员工的合法权益,属于正当行使用工和经营自主权。员工仅以搬迁导致通勤时间过长为由,拒绝到岗上班,并主张X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四、总结
员工以搬迁后通勤时间过长为由拒绝到岗上班,用人单位可以通知到岗。
员工长期旷工拒不到岗的,用人单位可以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等理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
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的,在停工留薪期间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用人单位以侵权人已向劳动者赔偿误工费为由,主张无需支付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